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Rights《權利》

一、   概述
權利的起源

    相較於18世紀的人們,「權利」的概念到了現代被更廣泛地認知、主張。1977年蘇聯憲法即提到:

「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其政治體制確保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與他們對社會的義務和責任相結合。」

    有關權利概念的起源,較普遍的說法認為權利是近代的產物,它具有政治、法律的思想特徵。據John Finnis的考究,他認為「right」與13世紀Thomas Aquinas闡釋的「ius」的概念有關。ius有「公平」、「正當」的涵義,是一種道德力量,表現在個人對於他的財產、應歸於他的東西的方面。據Michel Villey考究,他認為14世紀的邏輯學家William of Ockham在邏輯大全(Summa Logical)中首次對ius這一新的概念作了清晰而完整的界定。

    對於權利一詞的起源尚未有所定論,但人們可能很早就開始使用權利的概念。經Alan gewirth考證,他認為在封建思想、羅馬法律、希臘哲學、舊約聖經乃至於原始社會,權利的概念已然可見端倪。在人們談論「我的」、「你的」之時,就已經出現了權利的概念。以羅馬法而論,人們可能因其身分的差異、變更而擁有、失去不同權利。舉例而言,羅馬公民不但享有其他人所沒有參與政治的機會,也享有一種優於他人的合法地位(他人包括自由民、奴隸、外國人),卻也可能失去自由、公民身分及家庭權利(即遭受奴役)。

    然而,即便過去的人們具有一些相近的概念,如希臘人的dikaios(正義、公正)、羅馬人的ius(公平、正當),似乎仍不能說明他們已經有了權利的概念。舉例而言,我們會說「我有權擁有這本書」,他們則會說「我擁有這本書是正當的」。即便這是兩種相關的概念,然而只要不能區分權利的主觀、客觀意涵,我們就不能認為權利的概念已然存在。

霍布斯對於權利與法律之辨析

    到了17世紀,Grotius在戰爭與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開篇即將ius作為「一個人的道德品質」(使人合法擁有某項東西或做某事)和「正義」本身加以區分,這種思想到了17世紀中葉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作了更進一步的闡釋:

《利維坦》(Leviathan)第14章:

「談論這一問題的人雖然往往把ius與lex即權利與法律混為一談,但他們應當對其加以區分;因為權利在於做與不做的自由,而法律則決定並約束人們兩者取其一;因此,法律與權利的區別如同義務與自由的區別,兩者在一事物當中的作用是不一致的。」

洛克之天賦人權

    在過去,權利的概念對應人們對身分的思考,如我是公民或國王代表我在社會中的地位或角色。至此,由於權利概念的出現並獲得認可,身分觀念已然不再流行。「人類基本上都是相似的,人們之間的國籍、文化或等級的差異取決於人們的自然差異。」

    隨著人類自然平等觀念的不斷增強,削弱了社會分層和有助於鞏固這些分層的觀念。一旦所有表面的差異被剝離,「所有人都天生平等」自然演變為「所有人都有自然權利」。事物被認為的秩序通常把權利賦予每一個人,人們開始直言「我對之具有權利」而非「我擁有這個是正當的」。基於這種思維,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論》(Second Treatise)當中提到:

「極其明顯的,同種和同等地位的人們生來就享有大自然的一切相同權利,生來就擁有相同的能力,所以他們理應相互平等,從而不存在從屬或受制的關係。」

    進而言之,洛克認為人們是自由、平等的,人們本歸上帝所有,

「不能設想我們之間存在任何會使我們毀滅彼此的從屬關係,彷彿我們生來就是彼此利用的,像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的一樣。」

「為了制止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並使自然法得以遵守,自然法就在自然狀態下交給每個人去執行,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其權限以能夠阻止違反自然法為限。」

政府作為權利的保障者

    這種思想方法屬於權利的時代,體現在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人作為個體成為道德世界、政治世界的核心,政府的要務被認為是保護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潘恩(Thomas Paine)在1792年寫道:

「一個建立在道德論、世界和平體系、世代相傳而不可剝奪的人權基礎的政府,其力度勝於從前的武力政府。這樣的政府並非使特定個人受益,而是在其行使職權的過程使國民受益,並開拓人類的新時代。」

關於權利的其他意見

    到了19世紀初,權利概念在法律、政治思想領域已然根深蒂固,關於權利的討論卻出現了不同的聲音。邊沁(Jeremy Bentham)認為權利具有習俗、傳統的意味,而非具有自然的色彩。如果人們充分享有權利,那僅僅是因為人們隸屬於法制,因為享有權利只不過是成為法律所認可的受益人,假如沒有法律、政府就不存在權利;伯克(Edmund Burke)則認為法國人對自然權利的訴求是危險的,是因為它無視環境及傳統。他認為法國人正在虛構人與神平起平坐的關係,並以人的名義宣告建立新的宗教(即人的權利)。

    對自由主義者格林(Thomas Hill Green)而言,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毫無價值可言,只有在其促進道德才能、道德人格時才有意義,而這種發展是必然的。他試圖將個人權利與個人所屬社會連結,並認為我們的權利不僅僅在於反對他人,也是積極幫助他人,進而對社會公益產生貢獻。

霍菲爾德對於權利與特權之辨析

    時至20世紀,法學家霍菲爾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在《基本法律概念》提出了權利概念的區別,尤其是在權利(根據權利提出的要求、索要權)和特權(如自由權)的辨別上,如金錢借貸之索要權與在地上撿到鈔票之自由支配權。

人權概念之成形

    20世紀同時出現了「人權」的觀念,是由自然權利衍生的產物。其論調在於人類或個人作為存在者的需要必須得到尊重、滿足。由人權延伸的思考體現於婦女權利、兒童權利、同性戀者權利及少數民族權利等,相關群體之所以蒙受痛苦,是因為這些他們認為作為人應得的尊重沒有被滿足。

二、提問
1.Richard Dagger於文中的提問:

權利基於功利?基於基本權利?基於合理行為的必然要求?基於人類需求?權利的根基為何?

→我認為,權利根基於人類社會,源自人類對己有物、他有物之辨別,乃至你我身處同一群體、同為人類這一物種所共有之價值、生活保障。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權利的概念尚未成形,基於群己意識、共同生活之必須,公民權、財產權因而誕生。即便那時強調的是人們對其擁有身分、財產的正當性,也應將其視作權利的起源。比起天賦人權,我更傾向人賦人權。隨著人類群體的構成、茁壯,權利的種類、形式亦愈發蓬勃;反之,倘若社會的建構從未出現,人類或許將流於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狀態,在資源匱乏的環境當中相互競逐,自然也不會出現對應你我、對應人類群體的權利概念。

2.關於人權的思考:

何謂「人權」?這個概念包含了哪些權利?不同人權衝突時如何排列優先次序?人權發源於西方社會,是否能適用於所有社會?

→我想,人權的核心價值既然在於人類或個人作為存在者的需要必須得到尊重、滿足,那麼必不可少的討論是何為人類所「必須」,或許可以從三代人權的角度加以切入。以瓦薩克的三代人權理論而言,第一代是為消極人權(包含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等),第二代是為積極人權(包含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等),第三代是為集體人權(包含環境權、弱勢族群權、醫療衛生權等),三代人權的發展可說是社會權、政府功能擴張的結果。我認為,只有在滿足前代人權的基礎上,才有追求後代人權實現的可能,其優先次序亦同。以人權的角度而言,人權是為了保障人類作為個體生存在世的可能性,並確保其需求獲得尊重、滿足,有時卻會因為成為「少數」而被忽視。我想,這或許是民主政治、多元社會的必然結果,也是難以突破的現況。正因為資源稀少,我們追求最大效益;正因為追求最大效益,我們不得不犧牲少數。同中存異的社會,又談何平等呢?只有在多數人權得到滿足時,才有機會實現少數人權,卻也導致少數總是處於被動、受宰制的地位。然而,作為人類「必須」價值之探討,我認為人權討論仍有其必要性,也適用於所有社會。

3.探討台灣當前權利困境:

權利行使之個體是否僅及於個人?「中華民國」、「台灣」作為一個共同體是否得以有其權利主張?若是,則此共同體目前有哪些權利遭受他方侵害?若否,我們又當如何看待「國家」、「社會」與國民、社群當中一份子之間的關係?

→以Richard Dagger及過去各家權利論者而言,權利行使的個體通常是以個人為單位,那麼是否可以將國家、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探討其權利行使狀態?此共同體並非單指共居某地之人民,而應結合霍布斯《利維坦》共同意志之概念,探討此一共同體與其他同位階共同體(其他國家、社會)之間彼此享有、主張的權利關係。由此而論,如何形塑這樣一個共同體的權利主張?以民主方式而論,經民眾選舉上台的政府所提出的政策,是否真能貫徹共同意志、代行這一共同體之權利?以台灣當前的統獨議題而言,我認為這不僅僅是台灣於國際法律地位歸屬的問題,更應上升到此一共同體對其權利之行使、主張,並付諸其間人民形塑的共同意志。由此而論,統獨議題或許並不僅僅是法律、政治問題,而是國與國之間的權利關係也說不定?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公民身份》(Citizenship)

ㄧ、導讀
    公民身份概念之形成並非一蹴而幾,其在經由希臘城邦時代的萌芽、羅馬時期的發展、中世紀邁向衰敗,其後又在民族國家興起之時因政治權力關係之需要,成為一個普遍而廣泛的身份概念,是以當代公民身份的理解仍須至於國家脈絡下,探討作為一政治行動者,我們是如何被賦予這個身份,而這個身份又指向了何種權利與義務的政治圖像。

  • 首先,我們必須先處理公民身份的定義問題,即探討公民身份的範疇為何?
亞里斯多德認為「公民是在城邦中有權參與議事與審判之人」,此定義包含了兩項意義:一、公民作為積極的身份,需參與公共事務;二、公民經由相互統治來達成道德上的統一,此外,往後兩千多年公民身份的界定依財產、身份而有不同,相較於當代,彼時公民身份的界定不僅包含應然面對共同體的責任與義務,亦具備更強的排他性——除了疆界、地域外,是否具備公民身份皆存在差別。

  • 再次,公民身份與個人權利的關聯為何,公民權的概念和公民身份是否為全然吻合的?
當社會事務複雜化,國家中個體間的差異,私領域似乎相較於公領域對公民具有較大的吸引力,而在西方對最高權威的認識從君主、 宗教信仰過渡到單一的民族國家,公民身份的意義從積極的共同體責任,亦逐漸朝向一種地位或資格,其目的是用來保障公民的權利,使其能安全地享受私領域的追求,故而一個好的政府便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政府,且公民身份在此代表了一種共和精神,意味著國家的主權(最高的權威)來自全體公民,政府權利需加以限制,然而,相較於古希臘時期的公民身份,參與政治並非是為了自我道德的實現或如盧梭所言「為了在公共活動中得到幸福」,而是適時地節制政府的權力,間接的參與乃當代政治的一大特色。

  • 接下來,若義務為與權利相對而生,那公民的義務又有哪些呢?
若古希臘時期對於公民身份的理解是對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或出於自身道德所需負擔的責任 ,則當代對其理解則朝向為了使國家能夠提供足夠服務來保障我們享有的權利,則個體又應該對國家負擔哪些責任。在此我們需達成的共識是:此所指涉的責任乃是作為自由的主體所需負擔的義務,因此個人仍然可以選擇服從或不服從,如除了少數國家透過立法有強制投票之規定,決定是否在投票日行使公民權利仍在個人自由抉擇之範疇。此外,更需進一步探討的是,權利是否總是伴隨著義務,特別是在公民身份(或公民權)的理解之上,學者T. H. Marshall認為公民權的本質在於「保證人人都能作為完整與平等的社會成員而受到對待」(註:其又將公民權拆成:公民、政治、社會三個層面來探討,以下將著重在政治層面),在其理解中,似乎公民身份強調的是個體的一致性,此蘊含濃厚當代對於公民身份普及與對自由平等權利追求的規範性價值,但似乎過度強調個體相較國家的被動性質。
  • 最後,我們探討怎麼樣才是一個稱職好公民?在此之中,不僅指涉客觀上衡量公民身份的種種標準,亦透過此一標準檢視其是否有助於當前政治體制之運行,希望有助於增進公民概念在處理當代議題的作用。
承接上述問題,我們在此進一步透過更積極的參與層面來探討公民的義務,學者H. Arendt對於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區分有很大的著墨,在她理解的公領域並非新古典主義論者所言「公共事務為一種有義務忍受的必要之惡」,其同樣能夠滿足個體在私領域的需求且能在參與過程中帶來幸福與快樂;其對公民身份的理解亦非被動的公民權利的賦予,而是一個提供公民相互溝通、說服與協商互動網絡之場域(相對於力量、狡詐、威脅、強迫),且重要的是一個公民的自由真正展現在於實際參與政治,無論是參與政策討論、監督政府的承諾或是公民不服從來面對「共和的危機」。因此,一個公民身份的積極意義似乎便在於個體願意從私領域中脫身,特別是在代議民主的間接性使得我們的幸福無法總是獲得滿足,即便公民權普及,資本主義社會下權力間的不平等仍然存在,政府似乎較常保障那些更具優勢地位的利益。對於此一公民冷漠的擔心亦展現在鄂蘭的以下文字之中: 
社會領域的擴張,也代表了一種對公領域與政治行動的貶抑。私領域的私人財產及生命必須性的滿足不再被視為是一種得以進入公領域的基礎,社會領域中的人,他們的政治想像只要求國家保護私人領域,在一種不被政治力侵擾的狀況下得以進行各種幸福的追求。但個人變得只關心自己,然後忽視及蔑視建造一個共同世界的責任。
於是我們需進一步詢問,若公領域與私領域相關,為何個體往往排斥談論政治、參與政治? 
二、提問

  1. 若以個人能夠影響政治事務的程度來看待公民身份,在現今台灣符合各公民皆受到平等對待的標準嗎?
  2. 台灣過去歷史缺乏公民實踐(若以鄂蘭的判準來看待),此對進行公民投票可能產生哪些問題?
  3. 作為公民的自發性義務如何建立?我們在進行政治抉擇時,會顧慮到其他公民的福祉嗎?
  4. 如何降低公民處於公領域與私領域間的緊張關係,若僅有在自身利益遭受侵犯才願意“透過投票”參與政治、改變政治(而非平時即對政治人物課責),那我們與專制國家有何區別?
  5. 受到鼓動而參與政治事務(如集會與遊行),算是承擔公民身份的義務嗎?


三、評論
    本週文本尾段作者以貫穿全文主軸之論點來講述公民身份於複雜、高度差異化社會中難以建立的主要原因:階層、種族、宗教、家庭相形之下更為重要。作者認為勞工運動、民權運動、女權運動等不屬於源自於公民身份所激發出的政治激情與對共同體的奉獻,如此著實符合作為持續、普遍而首要的政治行為者的定義,卻不免過於苛刻於上述活動對完整公民權保障(或公民身份的擴張)的貢獻。在加入政治組織或擔任公職以外,目前公民社會已然存在不同的組織形式,這在作者眼中是否都並不符合公民身份作為一種責任的論述?此外,作者提到公民作為政治參與者和統治者,以及公民作為利益接受者,兩者間為相互關聯,則當代對政治冷漠之人是否皆不應獲得國家提供的利益保障,若缺少政治參與管道或存在偏見面對經濟、社會地位較低的公民,以致其無法實際參與政治,則以此來正當化未提供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理據是公平的嗎?(沒有表示意見可能是其無能力表達)。接著是文中提到馬克思區別公民身份作為「具體而實在的體驗」以及「意識形態的幻象」,為過度二元論的做法,是以對作者而言,受煽動之下的政治參與是一實在的對於公民身份的體驗,然這樣喪失自主性的常人,由他人決斷其作為,真能意識到國家的存在嗎?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11/21 愛國心

Patriotism

一、章節摘要:
  此篇作者透過歷史的變遷來解釋概念的變革,並且否定了「民族主義為愛國主義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想討論的問題:
  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該如何區分?臺灣人該如何反駁「我們雖然是華人,但不是中國人」?在閱畢本週的指定文獻後,我們可以理解談論愛國主義時,是無可避免的必須去依循歷史脈絡探討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從歷史脈絡去分解臺灣複雜的認同問題;不過,這個討論中,我並不是要探討過去曾經大量討論的臺灣的省籍問題,而是用一種「臺灣人該如何避免被指稱為中國人」的角度看這個問題,希望有助於理解問題意識。
  歷史學者Friedrich Meinecke提出的「文化民族」和「國家民族」的對立概念中,文化民族指稱的是擁有共同的文化資產,包括語言、文學、宗教等而形塑的群體,國家民族指的是因基於相同的政治歷史與憲法而結合的群體,經過了國家的持續運作也經歷了共同的政治生活產生的群體。而我認為將其用以理解台灣和中國的認同問題乍看之下是可行的,但仔細一想,並不難發現其中的瑕疵,雖然台灣和中國有完全不同的憲法、不同的憲政體制,然而臺灣和中國的認同問題之所以如此糾纏不清,正是因為過去中國國民黨撤退來臺的歷史所致;不過直觀的來說,以此兩種概念區分臺灣人的華人身份和「臺灣人」仍然是可行的,畢竟臺灣的政治在分隔很多年後穩定並持續變遷,而文化也延攬了臺灣過去豐富的殖民背景產生出許多特有的文化,中國和台灣的異質性可以說是穩定的增加,最初的「文化民族」的認同也因此而動搖。(例如:德國就是一個文化民族)
  而根據Habermas提出的憲政愛國主義來看,因為其提出的目的在於解釋東西德的差異,憲政愛國主義是認同該國家的政治秩序與基本法的原則,也就是說一旦認同了該國的憲政體制,就可以組成一個政治實體。而Sternberger認為:在談論愛國主義時,會曲解成民族性的愛國主義(也就是本週文獻的民族主義),然而其中的差異在於憲法秩序、憲政結構,也就是區分的判準就在於「體制差異」;我認為憲政愛國主義這個概念也可以拿來理解臺灣的認同問題,除了上段所提到的政治、文化變遷,而後臺灣也因為體制的差異,人民能透過交談確認共識(或無共識)而更發展出屬於臺灣的文化;這樣的討論優點在於,不論中國對臺灣民間的干預如何,若能在認同問題上直接用憲政體制、價值區分,並能保證一定程度的不混淆,也能使我們在思考臺灣主權問題時更清晰。

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授課進度調整

自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課程進度調整如下:
  1. 後半期學期授課內容聚焦於以下七項政治概念─愛國心(Patriotism)、公民身分(Citizenship)、權利(Rights)、財產(Property)、代表(Representation)、意識型態(Ideology)、革命(Revolution)等。
  2. 各週概念由一位同學負責貼文提供概述、提問與評論,至遲於上課前一天18:00前完成貼文。
  3. 各週概念與負責同學:
  • 11/21  Patriotism:陳韋璇
  • 11/28  Citizenship:王弈凱
  • 12/05  Rights:蔡博宇
  • 12/12  Property:潘柏涵
  • 12/19  Representation:張哲毅
  • 12/26  Ideology:林希晏
  • 01/02  Revolution:周子筠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暫停每週貼文

  1. 自下週起,暫停每週課前貼文。若遇授課教師提出作業,再行貼文。謝謝合作。
  2. 學期成績評量項目如下:課堂表現(含作業,50%)+期末考試(50%)。

1003 課堂回覆

摘要:

"According to Aristotle,while written laws are important,the laws of unwritten custom "are more sovereign and deal with more sovereign matters than written laws"(Aristotle , Politics, 3.11.6).Barker interprets Aristotle to mean that "Greater than writing of excellent laws on paper, is the writing of them into the spiritual fibre of a people,law abidingness is more than law...the essence of law is the will of the citizen to abide by the law" (Barker 1959:323). (P.52)

'Liberty the constitutions could anddid promise ,but not bread and the modicum if economic security the little man yearns for. To him it is the plain and unadorned truth that the political decions which are vitak for the well-being of all no longer occur within the frame of constitution" (Loewenstein 1965: 200). (P64)  

上面那段闡述了不成文憲法基於過往歷史習俗和判決先例等種種因素,會比成文憲法更加的深入人們的生活以及擁有更多的權力結構 ; 而下面那段則指出對於憲法所能框架住的基本:憲法固然能保障自由,但人類福祉等更加細微的保障不應該直接由憲法來處理。





0926課堂回覆

我認為最能代表國家的器物:盆栽

原因:

盆栽有土壤象徵的領土範圍,而枝葉代表權力的延伸,若是國家興盛,枝葉繁茂,在國際(盆栽)間角力展現的力量有可能去影響旁邊的其他盆栽,反之,若照顧不善,國家衰微,則只能任由其他盆栽的枝葉侵門踏戶。   

1003課堂回應


l   文章摘要
循著整篇文獻的脈絡,Paine,在文獻的最一開始歸出憲法的組成是來自先前政府,比如從美國殖民經驗可得,憲法的框架是被建構在由人民組成政府在文獻的最後,Ridley提出唯有當我們可以從傳統找尋並增強對於可以聯合運作政府的信心並且是當政府不再以最高法律之名控制權力和人民在這些前提下,憲法才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才有正當性以及被嚴格規範
l   認為文獻好的地方在哪裡,為什麼?
我認為整篇文獻最好的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殖民時期,殖民母國在殖民地頒布憲法的部分,在文獻的第四第五章認為這部份很好並非是讚揚殖民母國在殖民地頒佈憲法並執行權力這件事而是去探討憲法是否真的能保護人民的權利,抑或是政府用來擴張權力的手段從文獻第60頁最末段有脈絡可循William Penn 為殖民母國在殖民地執行權力的正當性辯護,在1682年,William Penn 寫到政府的框架和典範是為了保護人民免於暴力權力,並且,William Penn 又再做進一步的佐證,他提出上述所說確實是一個好的憲法,因為被殖民者並沒有明確的表示他們認為殖民母國所頒布的憲法是一個框架和最基本的指令,反之,他們尚未放棄對於憲法是習慣﹑有制度並概括所有法律的概念然而,隨後在革命時期,對於殖民母國的權力正當性有一套新的解釋理論在文獻第60頁第一段第二行開始,Morison Commager 提出政府的組成和憲法並非是同一件事唯有當憲法是被寫在並建立在限制政府的權力並且保證維護公民的正義權力,才得以被大眾接受這使得政府權力的正當性受到挑戰,即便它有憲法的合法性但卻不等於它具有正當性,不具有正當性的法隨時可能會面臨被人民推翻這使我反思憲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理當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排除過去的殖民時期,綜觀世界上仍然有許多國家政府以憲法之名行濫用權力,迫害人民之實綜合上述,此章節並不僅只是了解殖民時期政府如何執行權力,更進一步思辨政府權力的正當性,理解憲法最終目的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否則也只是政府擴張權力的手段而已
l   用一個東西形容國家
我會用風扇形容國家把葉片比做人民外面的殼是政府政府必須靠著人民運轉,反之亦然

1003 課堂回覆

憲法:"Constitutions function well so long as the competition for power is confined to different groups of the same social class; but they are strained to the limit ,and often break, when their rules become in sufficient to accommdate the power of a class excluded by its very rules"
憲法的發明是資產階級獲得權力和鞏固權力的工具,不過是資產階級彼此互相的鬥爭,憲法這一詞並不出現在現代主權國家崛起之前,憲法只不過是為了去特定回應19世紀的主權問題。

國家:我會把國家想像成一個盤子,盤子的底座是由一個小型的部落或是城邦所演化而來的,而盤子的盤面則是由這一些部落或是城邦發展出的習慣或是風俗所衍生出的文化或是透過學習他人的方式,形成一個共同的價值觀。而人民或是政府則是在盤子上面的菜色,雖然都是在同一個盤面上遵守共同的價值觀,但是都有不同的想法,如同每道菜的味道都不盡相同。而這一些的集合則是國家的樣貌

1003課堂提問

1.憲法:

The vassal owed his lord an obligation of honor, but "fealty, as distinct from obedience, is reciprocal in character,and contains the implicit condition that one party owes it to the other only so long as the other keep   faith”(Kern 1939: 87)p.57)
我認為在此可以看出憲法是持續累積過去經驗,在中世紀的不確定性中,因公權力與私慾之間有了新關係,為了進一步地促進權力保持平衡。封建制度在此體現下得到支持,此種上對下或下對上的關係,是基於忠誠、互惠的。這種習慣逐漸形成人民的集體意識,遵守自然秩序與互訂契約,然積極與否,並非僅靠兩者間的信任互賴。此種善良意志,由現今的角度來看,政府為受信託者,而責任與義務是最基本的界線。然,實際上往往是先背信的都為政府,那麼好的『法律』或指「憲法』的產生是否能合乎人民的權利呢。

2.國家:我認為國家就像個可以裝載許多液體的杯子。構成杯子的材質,是由文化、語言等各種混合物慢慢搓揉而成。而杯子的底座則為國家一開始的雛型,可能是部落、人民的聚居,透過頻繁的戰爭與大量的溝通協調,將原本粗糙的外圍逐漸琢磨成圓而滑順的外表。此時,大致構成了國家基本的條件:領土、政府。而杯子裡面液體則是人民,多寡不影響這個國家組成,關鍵在容易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而搖晃不止的水平線,就有如民意般。而深淺與高低是否足夠,可形容對內掌握統治權,對外與其他國家進行互動。最後,把手可以看成由少數菁英操控國家的走向,這是我對國家的想像。










1003課堂回應

摘要:
1.Greater than the writing of excellent laws on paper, is the writing of them into the spiritual fibre of a people, law abidingness more than law...the essence of law is the will of the citizen to abide by the law. (Constitution p.52)
→伯里克利(Pericles)在一次著名的葬禮演說中提到「人們總是遵從在職官員及法律,尤其是那些保護弱者的法律以及給予反亂者以羞辱的不成文習俗」;此外,據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說法,不成文習俗比起成文法律具有更高的主權,且涉及更多主權事務。巴克(Barker)解釋亞里斯多德的意思是「比起將優秀的法律寫在紙上,更重要的是將它們寫進人民的精神,法律的本質是人民遵守法律的意願」,特別強調人民對法律的服從意志,方是奠定「法治」的基石。法律生成自國家主權,且忠實反映一個時代民眾的普遍意志、生活習慣。由此而論,我們不得不慎思明辨,何謂「法的意志」?何謂「人民對法律的服從意志」?如何「自人民生活習慣、地方風俗制定法律」?如何「形塑那些外於法律的規範」?以此作為認識「法」的開端。
2.We need a constitutionalism, as McIlwain repeatedly affirmed,  that keeps a balance between government power and its control without dissipating that power so far as to make for weak and unresponsive government. (Constitution p.64)
→麥基爾韋恩(McIlwain)特別談到了制憲主義,他認為政府權力必須與憲法的制衡力保持平衡,且不至於消散這種權力,致使政府變得無能且反應遲鈍。於此情況下,「憲法」理所當然是為政治的「框架」,並將政府權力限制在一個精確的範圍內,這樣的憲法建立並定義了一個政治共同體。在前面的段落作者亦談到,過去英王約翰試圖擴大專制權力,《大憲章》隨即被廣泛引用,宣稱它所保障的自由擴展到該領域的所有主體,並對王權加以限制。這讓我不禁思索,在制憲主義已然深入我們靈髓的當下,「憲法」是否反而容易戕害政治體制的健全發展?以憲政國家而論,憲法為立法權的體現,政府為行政權的體現,「憲優於政」的原則是否不容質疑?制憲權是否真正及於人民?「憲法優位」反而容易使政府變為無能的約翰王?
問題:
題目:寫出一項最接近心目中國家圖像的日常生活物品。
→我認為是講台。主權猶如講台端拱於上,從政者則形同講者以言論影響群眾,民眾(台下聽眾)為自己喜好的講者喝采,不同言論彼此競逐的結果,成就了國家的未來走向。而公民政治,正是在一場又一場的講說中得以實現。然而,國家、主權終究是「器」,渲染人群的,始終是「人」。正因如此,身為公民的我們更該明白,即便講者在台上說得口沫橫飛、談至激動處甚至捶打、撼動講台,然而,對於這個講說的場合而言,他們依然只是過客罷了。應該恆久存在的,始終是講台本身。

1003 課堂提問

                                                         國家
我認為最接近國家的生活器物圖像是錶。一個鐘錶的運行需要各形各色不同的齒輪、發條、圓盤等小小零件相互鑲嵌緊密,才能順利運作。這些隱藏在錶面下零件雖然無法一眼被看見,但卻提供了鐘錶運行的原動力。就像國家中每一個人民的在不同崗位的付出很難直接被量化,但少了人民整個國家形同虛設。國家的領土範圍對應的則是可以清楚界定範圍的手錶錶面。而表面上的時針、分針、秒針則是代表政府,受人民意志的牽動,體現出人民的需求。也是因為政府的背後有人民的支持,所以指針所指向的方向則是彰顯了國家的主權,人民賦予權力讓政府顯示出要帶領國家走向的方向。


憲法

從論文裡的脈絡,可以看出憲法這個概念的形成和意義的變遷。從希臘的寡頭政體,當時把人類社會的良好秩序、權利和和平的原則訴諸於遵守不成文法則來約束內在。不成文法存在在人民的精神中有著更大的效力,他能使人們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爲人民必須遵守法律的意志,此外人民要暸解到自己相對於統治者在法律執行上的立場。而Solon的立法建立了最早的民主制度的概念,新法律應符合法律本身的精神,而不應冒犯人類的普遍性和普遍性原則。後來也逐漸有了所有的人類法律都是由一個神聖的法律餵養的這吻合民主氣質的概念, 更高級的法律甚至可能要求人們不服從特定的人類法律。    到了受斯多葛學派影響的共和制的羅馬。但他們也吸收了一種普遍的自然法則,每一個活着的人都通過它的理性力量參與其中。凡是國家的法律不符合真正的法律-永恆不變的理性-的地方,那麼這些特定的法律就將是無效的,即使在絕對的帝國主義政權下,無論嚴格的法律規定如何,法律都應根據平等原則進行管理,公平意味着個人享有公平待遇的權利,並優先於他享有一個明確區分於公法和私法的自治領域。 因此,西方憲政的基礎是人民主權。
    中世紀後契約理論出現後,封建法便是許多作家認為是現代憲政的核心的傳統。因為中世紀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它的契約性質。封臣對領主負有尊重的義務,但忠誠“與服從不同,在性質上是相互的,並且包含着這樣一種隱含的條件,即一方對另一方負有義務,前提是另一方保持“忠誠如果國王違反法律,他將自動喪失臣民服從的權利反抗”(diffidatio)的潛在威脅限制了國王的特權,並在著名的叛亂中導致大憲章的條款法律強加於國王。許多人認爲這是英國憲法的基礎,不僅譴責了國王的舉止,而且強調了國王與君主協商並取得同意影響他臣民的行動的要求。
    然而,在革命時代,英國人的柔性憲法被殖民者所拒絕,只有制定憲法,設定政府權限的限制並保障公民的司法權利,才可以接受。在這種觀點氛圍中出現的新的“州憲法是美國人在殖民地經驗的堅實基礎上。儘管美國的開國元勳們具有寡頭政治的氣質,但他們對1787年的憲法並沒有賦予任何固有的階級偏見。 在成文憲法中確立的聯邦政府體制既沒有授予全體人民主權,也沒有完全忽視主權的先例。爲了從覬覦頭銜者手中捍衛受歡迎的權力,他們在體制上施加了前所未有的制衡政府或政府理論,亞當斯後來聲稱,憲法建立了不少於八個層次的平衡。
    最後,並不是說憲法一旦寫下來,就永遠無法修改或取代,而是無論在怎麼僵硬的憲法還是其他任何類型的憲法,都不會阻擋那些決心以暴力手段奪取權力的人的道路。憲法是合法的政治交往的框架,其目的在於約束政府權力具有適當的權限,同時又允許其充分地存在以保護人民,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高人民的視野。如果憲法程序要對所有人開放,政府權力必須以一種並非總是由剛性憲法提供的方式獲得。一個憲政體制,必須在政府權力與控制之間保持平衡,同時又不讓權力被分散,從而導致政府變得軟弱無力、反應遲鈍。這樣的憲法建立並定義了一個政治共同體,用亞里士多德的最後一句話來說,這個政治共同體產生是爲了保障生命本身,但爲了美好的生活而存在
   
憲法概念的演變不僅只是順其自然或接續傳統,因應著時空背景的變化,朝著不斷追求更能保障人民主權的方向修正,又依著國情的不同對憲法的剛性獲柔性有不一樣的追求。但如今憲法概念不會是最佳的定義,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若干年後的憲法會更貼近那時社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