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張哲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張哲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卷


期末論題                                 
政三B 張哲毅 06114252
    我想要將第一個與第二個論題合併討論,因為在我看來,第一組概念與第二組概念的編排方式極為相似。仔細觀察其實可以發現,他們的編排結構都是前兩個概念相輔相成,而第三個概念是用來「反」或是「修正」。

    就第一組概念來說,國家本身在實務上就存在其是資產階級的管理委員會這樣的意涵,而財產制度的發展也是一開始有了財產與政治生活的要求。所以國家保障人民財產權這個論述相應而生。因此前兩個概念是可以「互相補充」或是「狼狽為奸」的。但革命是一種對於政體改變的要求,是一種重新選擇生活方式的概念與手段,這與國家本身的概念其實是相反的(體制本身不接受反體制),所以革命變成國家自我更新的一種方式,革命相較於與財產連結的國家來說,擁有調整、反或是修正的意涵存在。

    而就第二組概念來說,憲法與意識形態也是如此。憲法與政府的關係是緊張的,因為他們彼此之間在爭奪「全民利益」一詞的話語權。而全民利益這個概念的詮釋,其實就是意識形態的選擇。不同的意識型態有不同的利益,有各自認為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憲法的訂定也就是意識形態的選擇,兩者也是可以互相補充或是狼狽為奸的。但相對地來說,代表就不一樣。代表在意義上象徵了人民的利益,他們擁有修改憲法、調整現有利益並對意識形態做出詮釋的能力,也就是說,代表某種程度上可以爭取「全民利益」的解釋,而當然的,代表的詮釋可以跟憲法與意識形態不同。因此代表對於已經做出意識形態選擇的憲法來說,也擁有調整、反或是修正的意涵存在。

    正因為「反」、「調整」、「修正」這種具有挑戰意味的概念存在,我認為革命與財產、國家的關係是緊張的;代表與憲法、意識形態的關係也是緊張的。在這樣的狀態下,我想提出兩者的論題分別如下:

    針對第一組概念來說,題目為: 革命如何在財產與國家掛勾的現狀下實踐?
研究理由:
    革命除了帶有強烈的評價性,該討論其正當性之外,革命更是一個需要實踐的概念。但在國家與財產結合,並且反對革命的情況下,革命如何實踐便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議題。因為一個制度如果喪失自我更新的能力,非常容易快速腐化。
大綱:
    首先,針對台灣的情況來說,會先對於台灣憲法與財產制度之間的相互背書與關係做研究,並闡述之間的關聯。接著再引入革命的概念,去討論在現況下因為國家穿透力不夠,而沒有被保障到的那群人有無革命的正當性,該如何革命。

    針對第二組概念來說,論題為: 在代表可能喪失現代性的危機中,憲法與意識形態該如何自我更新?
研究理由:
    研究的重要性其實與第一組論題差不多,我們必須確保概念與制度自我更新的能力,因此在關係相互關係緊張的概念當中,需要討論概念之間的互動關係。而代表這個概念本身面臨的問題很多,確實始終該回答如何能夠很好的代表人民這個問題。但這似乎是個非常難的問題,也有論者認為代表這個概念因此喪失現代性或降低了這個概念討論的必要與重要性。如果是如此,那憲法與意識形態該如何革新?
大綱:
    一樣先會釐清並闡述台灣現況下憲法與意識形態之間相輔相成的關係,接著再進一步討論自我修正的可能為何。

試圖回答研究:
    在第一論題與第二論題的假設當中,其實我更傾向把概念互換,也就是說,與財產掛勾的國家應該透過代表來自我更新,與意識形態勾結的憲法,應該透過革命來自我更新。
    原因其實很簡單,國家其實有時候雖然需要調整,但不需要有大幅度的調整,可能剛開始方向不對,需要微調。而代表是國家認可,並且可對國家進行微調的存在,因此我認為國家更可能會透過代表的方式來自我更新。
    而憲法與意識形態,則是生活方式的選擇,是組成我們生活的根本與基本單位,如果要改變是需要非常巨大的變化與動力。而革命的目的正是希望重新選擇新的生活方式,並且其產生的變化與改變也相較於透過體制內的代表來說更為巨大,因此我認為憲法與意識形態應該透過革命來自我更新。

    而至於第三組概念,愛國心、公民身份與權利這一組概念,我想提出的論題是: 權利與愛國心對於公民身分的要求是否減弱?
    研究理由:
    從這三個概念可以知道,傳統上公民身份是討論愛國心與權利的基礎,一旦沒有或脫離了公民身份,似乎也沒有討論愛國心與權利的必要。但從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跨國事件,比如歐洲難民。那些難民逃到歐洲,卻沒有歐洲各國的公民身分,但歐洲各國還是決定保障其相應的權利。所以近代對於權利與愛國心的討論是不是脫離了公民身份而轉為生而為人?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公民身份如何立基於各種概念討論的基礎?
研究大綱:
    想透過質性訪談與文獻閱讀的方式來逼近「不具有該國公民身分」的人如何在該國擁有權利與義務?並且透過各國處理難民與相關案例與事件的態度來分析現況下國家對於這個議題的態度為何。

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代表(Representation)

前言:
代表是一個非常政治與社會的詞彙(地域性強)。要理解代表一詞的歷史需要從口頭與交際、政治文化兩個面向來理解。但本章只著重政治代表,實際上代表一詞的指涉很廣。

台灣教育部字典---代表
1       由機關、團體選舉出來或受委託及指派以代替眾人、團體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
2       替代人選。《文明小史》第四三回:「今天大帥本來是要自己出來演說的,因為多說了話怕發喘病,所以特委了這胡道臺做代表。」
3       某一地、事、物的象徵物。如:「大使代表國家,所以他有崇高的社會地位。」

概述「代表」
l  代表的地域性發展:
在德語中,之前有三個字在英語翻譯時通常會被翻成代表。分別是:
Darstellen: 描述、主張、代表
Vertreten: 代理人---私人利益
Reprasentieren: 更加正式的用法---公共與國家利益
而這明顯與英語裡面代表是:代理人、被選舉出的合法代表不太相同。
l  代表一詞的語境演變
Represent這個字一開始完全沒有現在代表的意涵(e.g.用現金付錢)甚至可以用在畫家、藝術家、表演等身上。
「使之在場、出現」,且幾乎完全限於無生命物體
「所指的東西真正在場」
「出庭傳喚」:使自己出場
「使抽象具體化」
「現金支付」

古希臘人雖然有很多可以用現代代表這個概念審視的社會或是公共機構,但他們並沒有相關的詞語或概念。

1314AD開始,人們跟主教會用耶穌或是使徒的代表。
「教皇或紅衣主教常被說成是代表了耶穌及其門徒」
這裡還沒有委派也不是代裡的意思,是象徵的意思。

中世紀法學家開始把代表用在指集體生活的化身。
「皇帝代表羅馬人行事,代表羅馬人的立場,為羅馬人謀福祉」
作為寓意或是象徵的意涵,用到了地方官員身上:「地方官員代表著整個國家的形象」

在法國,漸漸出現: 「管家是領主的代言人」

談到這裡,代表這一概念即將開始豐富自身的意涵,在開始之前,先幫大家整理一下以前常用的兩種代表用法
1代表可指無生命的物體或象徵人的身分
2人的活動,非代理他人,僅是表現、描繪等意涵

為了很好的理解代表這個概念並進入政治生活,就必須掌握機構的歷史發展
也就是說,要掌握國會思想發展:
從國王或主動召集騎士一起來開會的時候,被視為有利於國王的統治,因為騎士就會開始主動納稅,並回報地方情況等等,騎士也會開始在納稅這件事上加上前提條件。(爭取相關利益)
所以騎士與議員就被視為社會的服務者或代理人,他們的報酬由共同體支付,並且他們從議會回來時會被要求其匯報在議會做的事(權利義務)

英國 托馬斯(在英國做早把代表這個詞用在國會的人),說議會代表整個國家,(因為每個英國人都被認為在議會中佔有一席之地……而且國會的贊同被看作每個人的贊同),議會做為一個整體,代表整個王國。但沒把代表這個詞用到個別議員身上

17AD代表正式成為政治用語,因政治因素(在英國內戰前),代表首次被應用在群體的議會,或被應用於整體的公眾。
l  重要的1651
1651年對於代表在政治理論中的發展中非常重要,我們可以把焦點擺在兩個位置:一個關於代表的用法以及霍布斯的利維坦。

首先我們來看關於代表的用法:「基本權利是人民生來就有的,而現在卻要從人民的替代者或是代表們在特定的國會那裡獲得」這種用法最後淘汰了其他用法。

1651利維坦第一次從政治理論上來考察代表:代表使某人通過其他人賦予的權力來做事,於是某人的行動受制於他所代表的人,並且他的行為就好像是他代表人自己的行為。這種概念將個人融合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即他們所有的人。

l  代表現代的意義:
「某人作為他人代理人」
l  代表的爭點
代表的爭點有三個個。分別是代表普通用法與定義用法、獨立委任的問題以及代表與民主的兩難。
l  代表的普通用法與定義用法
代表的普通用法其含義為: 代表有某些義務或標準的含意。對代表可以做的事,該如何行動有了限制。
而代表的定義用法則是:代表者被授予新的權利或權力,被代表者只能獲得新的義務。(君主不會因為沒有做代表人期望的事情而招致批評)
不過其實霍布斯自己也常常用普通用法來使用代表。
l   代表的獨立委任問題
這個部分其實只是更加凸顯上面的定義與普通用法的差異:代表到底是要聽選民的想法去做事,還是代表可以做自己認為對的事?
這裡我們首先可以參考柏克的主要論述:
選民選出來的人代表國家,而不是各種不同利益的個人。
且利益是客觀的(國家真正的重大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用徵求選民同意,只要忠於選民的利益。
而個體代表(美國)的概念澤是在反對這種國家代表的概念。認為這些代表是個體表,且利益是主觀的,想要打破固定客觀利益,並且把利益區分的很細。在所有相對來說更大更客觀利益的是公共()利益。
l  代表與民主的兩難
代表與民主的兩難在於間接民主的實施必定會讓代表對於社會的效果產生兩種負面影響。
1如果代表是個體代表,代表私人利益,那麼就會成為私人利益的代理人,反而讓公共的概念倒退
2如果代表當選後做自己認為對的事,那麼代表就變成週期性被選舉出來剝奪大眾自由的掠奪者。從政再度變成少數人的特權,民眾唯一保留的是革命的權力。

l  提問
一、權利與代表之間的衝突該如何解決?
記得上週老師在談到權利時,說了一句話:「都在談權利了你還在說多數」
如果說代表的普通用法隱含了對於代表的一些限制,而這個限制是來自於多數人,那麼少數人該如何透過代表來爭取其權利?或是這種「多數」跟「少數」的衝突無法被解決?少數人需要透過其他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代表。

二、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聯是什麼?
從上述代表的三個爭點其實不難看出,基本上就是能不能夠鞏固公共(國家)利益、代表是代表私人利益還是國家利益?以及多數參政的問題。
我認為,要解決這些爭議實質上必須先釐清公共(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如果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係是簡單加總,那根本不會有代表應該要代表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問題,因為即便代表是為私人利益服務,只要把這些代表的意見過機制加總,就是國家利益。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釐清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三、政治概念的實踐與發展可能脫離菁英政治嗎?
從代表這個概念的理論當中可以發現,柏克認為利益是客觀的,而「客觀的利益」其實有點類似真理越辯越明,所以需要一群菁英來找客觀的利益。
而菁英政治的現象其實不只在代表的概念中出現過,包括憲法當中制憲的往往是政治菁英、以及財產制度的保證等等。
所以在政治概念的實踐與發展當中,我們必須依靠菁英政治嗎?又如果是,那麼政治又回歸到少數人手上,回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嗎?

四、哪個政治體制想要保障自由
從代表與民主的兩難中,可以發現如果代表者只做自己認為對的事,那麼代表就變成週期性被選舉出來剝奪大眾自由的掠奪者。但這讓我想起老師之前在談民主在美國的時候,提到了民主想要保障的是平等而非自由。那有哪個政治體制想要保障自由的嗎?又如果現在多數國家都採取民主體制,這還會是一個問題跟弊害嗎?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10/03課堂回覆

首先必須先說出我認為現代國家的一些特性跟概念,才能夠進一步解釋我認為什麼生活用品比較適合代表國家。

首先,我認為現代國家有幾個意涵:
1國家是一個系統,需要有人民才有意義,且會在一定的範圍內透過暴力來達成「穩定」。
2國家底下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為了使國家狀況與人民變好。

因此,我認為複合式咖啡機比較適合代表國家。
複合式咖啡機代表國家,咖啡豆代表人民,不同口味的咖啡與調料代表制度安排,而咖啡機中的刀片代表國家暴力。其擁有在一定的範圍內(咖啡機本身)透過暴力(刀片)使人民政府(咖啡豆、不同口味的咖啡)穩定的功能存在。

而在運作上,也可以這麼解讀:人們雖然本身存在差異性(不同的咖啡豆),但在一定的範圍內(咖啡機內)以最高且權威的暴力(刀片)為基礎融合。而不同的口味(包含磨咖啡方式或是醬料)則是制度安排,可以導致不一樣的產出(結果)

而刀片(國家暴力)也不是一定不會瓦解,當遇到太硬的咖啡豆(人民面)或是水加的不夠多潤滑(制度安排面),那麼刀片就會磨損甚至喪失功能。那麼久而久之咖啡機也會損壞。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0926課堂提問(憲法)

Q1:什麼是台灣人?什麼對台灣人來說是「善」與「好」?
簡述:

    看完了憲法概念的演進,可以知道其實憲法一開始沒有那麼複雜多元的意涵---僅僅只是集結過去的經驗(Gather up past experience)。如果說政治的目的是為了讓共同體往更好與更善的方向前進,那麼再推進一點憲法的內涵,也只是最好的政體。在我看來經過一些發展後,普通法(憲法)的意涵更像是:高道德期待」、「行為的準則」、「擁有內在約束力」、「社會人民的共識與根基」,也就是對於善與好的追求,而且這個追求不一定要是成文法,更可以是一種共同體在發展過程中所自然形成的共識,更強調其內在約束力,有點近似道德。

    所以回歸初始的意涵,要在台灣討論憲法這個問題,就必須釐清什麼是台灣人,又對於台灣人來說什麼是「好」與「善」,才有辦法在台灣開展憲法的討論。

Q2:該如何增強台灣憲法的垂直貫徹性?
簡述:

    延續上述的問題,憲法理想上應該要是一個共同體對於善、好與道德原則的共識。

    但就如同老師第一堂課當中所提到的「很多概念的貫徹性根本不是從頭到尾的,對於郭台銘來說沒有,對於極貧的那群人來說也沒有」。書中也有提到:「」因此對於社會內部差異龐大的台灣來說,該如何增強憲法的垂直貫徹性?抑或是現在這個憲法根本做不到,要換一部憲法?

Q3:先人學習憲法的經驗還擁有現代性嗎?(剛性VS柔性、尊重多數VS保障少數)
簡述:

    因為我認為要問有關台灣的問題至少要對台灣憲法的歷史有初步了解,因次參閱了一篇論文,叫《台灣剛性憲法的迷思:源起、賡續曁其對憲改的影響》。

    文中提到因為當初制憲時還是政府在中國本土的時期,而憲法這件事情對於當時的中國來說也是外來品,因此怎麼學、如何學就變得非常重要。文中描述了王寵惠的觀點如何影響當時甚至是後來的社會,並表示當時眾人透過「銘印」的方式來學習。導致現在一談到台灣憲法,大家都認為是剛性憲法。

    不過先人制憲時「學習」憲法的經驗在當今還擁有現代性嗎?有與我們的土地很好的結合嗎?

Q4: 台灣憲政體制究竟該由下至上還是由上至下?究竟該剛性或是柔性才能夠增進最大福祉?
論述:

    此外,當然文中也有提到剛性與柔性憲法的優缺點。

    柔性憲法除非在若干少數的情況中,亦即有長久的行憲歷史,且公民自治能力已經訓練有素,否則其不像剛性憲法那樣可以收穩定之效,並獲得民眾的尊崇。

    從這句話可以清楚看出作者的立場。不過回顧憲法概念的起源,可以發現是一個漫長並且持續改變的一個過程,且是由下而上的。從一開始的吸取過去的經驗,到最好的政體,到制衡政府,保障人民,到融入封建社會時期契約的概念。基本上當今的憲法概念可以如下表示:

    憲法=契約(擁有反抗意味)+普通法(高道德期待、行為的準則,擁有內在約束立,社會人民的共識與根基)

    但以台灣的歷史來看,基本上我們是由上而下決定採取憲政體制,因此這樣由上而下的方式能夠接近憲法的概念嗎?如果不行,那該怎麼辦?

Q5帶入當代性與台灣因素,憲法是否應該往「更有利於」民眾的方向更改?
論述:

    憲法概念的變遷中有提到:「一些對人民福祉重要的政策在憲法中已經不被強調了」。舉例來說,憲法承諾你個人自由,不過自由並不一定能帶來經濟發展,自由也不一定能夠給你錢。

    當然,這種說法在當代的台灣也並不陌生。「阿那些東西又不能當飯吃」似乎已經變成不同群體間交流的障礙,並且無法說服彼此。那放在當代的台灣來說,憲法的概念應該要是如何才更適合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