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卷


1. State+Property+Revolution
一、論題:罷工權利的止境為何?與勞工以外的人民權利應如何衡量?
二、大綱:我國釋字第373號指出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勞工社會經濟地位,組織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且應使勞工有集體交涉以及爭議(包含「罷工」)的權利。然而,在現實面的適用上,罷工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涉及之商品與服務的社會機能等,往往是輿論對罷工正當性的討論焦點。
三、研究理由:思考良久始終覺得難以找到一個得以貼切地討論革命於其意義上(對政治體制的劇烈變遷,特別是針對暴力形式)實際應用的基礎,而在將財產與革命相連結後,又在國家概念的帶入上存在諸多阻礙,故而選擇同樣作為由下對上發動體制改革或要求掌權者改變因應作為的「不合作、不服從或犯抗」運動——罷工,作為一替代的考量方案。在本論題中,我認為資本主義之下資方對於資本的掌控、利潤及財產積累的籲求,以及其自身經濟結構下所造就的權力關係,將造成因財產分配機制的缺陷,而引發勞方與資方的利益衝突,而在過往的罷工案例中,可以見得社會多希望能提前告知或表達對於勞方處境尚非不佳的詮釋,對於罷工活動表達負面評價,然而對於掌權者的反抗或挑起革命始應該是建立在團結的共識上的,若部分人對於其追求幸福方式的看法產生歧義,即便國家保障了勞工團體追求其幸福、免於受到壓迫的條件,卻可能仍因公民間彼此的猜疑,而降低了對於資方施加壓力的能量。
 
2. Constitution+Ideology+Representation
ㄧ、論題: 民意代表(立法者)被選出即代表全面的權利決定政治事務嗎?間接民主的民主正當性之斷續性應如何克服?
二、大綱:目前我國的政治現實似乎是黨執政黨掌權時,便在適當時機以國會多數之力量來推動有利於其之法案(亦同時陳述是對人民有利者),如先前國民黨2013年通過之《海峽兩岸服貿協議》或民進黨去年年底通過之《反滲透法》,若先不論其法案對國家未來實際走向的考量,兩法於通過之時皆同樣存在反對黨的強力反對,撇除政黨政治的制衡原則,政黨的政治立場和該法案對於實際追求人民福祉的功能,兩者的比重可能存在較大爭議。
三、研究理由:憲法語意從原先的政體制度、統治關係,再到有限政府與自然權利的概念,強調的是一基於人民廣泛同意的政治契約,而若將意識形態定義為一組用來解釋社會應當如何運作的觀念與原則,包含了政治權利應當被如何劃分及應用,則人民如何建立一個憲政主義式的思考將是政府權力是否能被制衡、限制的因素,而在目前我國憲法、選舉制度等的相關規定,使得國內較少存在權力間的制衡,一方面是社會力量的不允許,另一方面則是選舉結果及憲政實踐往往非一黨專政便是政黨間相互杯葛而落入國家、政策空轉的窘境,作為國家代表所需負擔的義務應該是以考量公益為基礎,政府作為代理人其所制定的法律亦應該以人民的幸福前提為依歸始能為正當性之來源,當代我國民主在缺乏政府對人民時刻回應的狀態下,代表對於人民的代表性是有待商榷的,且人民總是處於被動地位。

3. Patriotism+Citizenship+Rights
一、論題:公民身份是一行使法律行為的權利還是愛國主義的進一步體現?兩者總是相互關聯的嗎?而為了保障自由(體制上的憲政基礎)是否應該限制某些自由(因作為公民而被賦予的相關權利)?台灣需不需要此種措施?
二、大綱:防衛性民主(或稱戰鬥性民主)認為現代民主在人權的保障及國家憲政制度的維護應有所針斟酌,其中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其規定,政黨或其黨員「意圖破壞或推翻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續」,即屬「違憲政黨」,應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此外,就破壞公共和平、煽動種族、宗教或其他類似群體等仇恨言論亦定有刑事處罰規定,並禁止否認、淡化或支持國家社會主義與納粹過往所為之言論,此亦係基於防衛性民主之言論管制。如此一來,作為公民應普遍所享有的權力似乎變應該在維護憲法、愛護國家的前提下有所犧牲。
三、研究理由:公民身份之賦予除了被動地在法律層面上國家經由屬地或屬人主義來界定國籍之歸屬,或積極地經由投票、政治參與等方式來表達對共同體追求公益目標的訴求,而部分人認為愛國主義可能強化公民身份作為前述後者的作用效果,惟這樣的基礎應建立在「公民的民族主義」上因出自於制度的效忠、制度價值的遵從,所形塑的國家整體意識,由此個人的公民身份應該積極地與國家的良好狀態的維護緊密結合,然在缺乏了「文化的」民族的一體共識下,在當前台灣的民主制度尚未發展成熟,民主的政治文化(包含相互妥協、溝通、互惠並應存在對政府的課則意識)並未深入每一個政治體系的成員,此時採用防衛性民主的方式來限制公民所被賦予的權利,特別針對試圖鼓吹非民主制度與程序、宣揚獨裁政府的優點等,將是我們的政治權利嗎?這樣是真正透過憲政制度的設計來保障對於憲政本身以及國家存續、平和,或可能因過度保護反而形成以非民主方式來達成民主,民主的自我調適及審議功能還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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