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Greater than the writing of excellent laws on paper, is the writing of them into the spiritual fibre of a people, law abidingness more than law...the essence of law is the will of the citizen to abide by the law. (Constitution p.52)
→伯里克利(Pericles)在一次著名的葬禮演說中提到「人們總是遵從在職官員及法律,尤其是那些保護弱者的法律以及給予反亂者以羞辱的不成文習俗」;此外,據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說法,不成文習俗比起成文法律具有更高的主權,且涉及更多主權事務。巴克(Barker)解釋亞里斯多德的意思是「比起將優秀的法律寫在紙上,更重要的是將它們寫進人民的精神,法律的本質是人民遵守法律的意願」,特別強調人民對法律的服從意志,方是奠定「法治」的基石。法律生成自國家主權,且忠實反映一個時代民眾的普遍意志、生活習慣。由此而論,我們不得不慎思明辨,何謂「法的意志」?何謂「人民對法律的服從意志」?如何「自人民生活習慣、地方風俗制定法律」?如何「形塑那些外於法律的規範」?以此作為認識「法」的開端。
2.We need a constitutionalism, as McIlwain repeatedly affirmed, that keeps a balance between government power and its control without dissipating that power so far as to make for weak and unresponsive government. (Constitution p.64)
→麥基爾韋恩(McIlwain)特別談到了制憲主義,他認為政府權力必須與憲法的制衡力保持平衡,且不至於消散這種權力,致使政府變得無能且反應遲鈍。於此情況下,「憲法」理所當然是為政治的「框架」,並將政府權力限制在一個精確的範圍內,這樣的憲法建立並定義了一個政治共同體。在前面的段落作者亦談到,過去英王約翰試圖擴大專制權力,《大憲章》隨即被廣泛引用,宣稱它所保障的自由擴展到該領域的所有主體,並對王權加以限制。這讓我不禁思索,在制憲主義已然深入我們靈髓的當下,「憲法」是否反而容易戕害政治體制的健全發展?以憲政國家而論,憲法為立法權的體現,政府為行政權的體現,「憲優於政」的原則是否不容質疑?制憲權是否真正及於人民?「憲法優位」反而容易使政府變為無能的約翰王?
問題:
題目:寫出一項最接近心目中國家圖像的日常生活物品。
→我認為是講台。主權猶如講台端拱於上,從政者則形同講者以言論影響群眾,民眾(台下聽眾)為自己喜好的講者喝采,不同言論彼此競逐的結果,成就了國家的未來走向。而公民政治,正是在一場又一場的講說中得以實現。然而,國家、主權終究是「器」,渲染人群的,始終是「人」。正因如此,身為公民的我們更該明白,即便講者在台上說得口沫橫飛、談至激動處甚至捶打、撼動講台,然而,對於這個講說的場合而言,他們依然只是過客罷了。應該恆久存在的,始終是講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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