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國家+財產+革命)
論題:論廢除國家的可能性
題目:革命目的可否追求廢除國家?又跟財產制度有何關係?
大綱:
1. 國家存在的必要為何?
2. 何謂反國家?
3. 在甚麼情況下人類不需要國家?
4. 以財產角度看廢除國家
5. 有可能利用革命手段達到無國家嗎?
說明:
之所以會想要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一直以來都對於國家概念的懷疑,任何反對運動或是革命的對象都是政權或是體制,往往都與「反國家」無關,但國家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從自然狀態轉變到國家,是基於人民對於生命以及財產有可能失去的恐懼,因此願意限縮自己的部分自由來換取公權力的保護。由此可以知道,若是廢除國家,私有制也會跟著瓦解,人們將回到弱肉強食的競爭狀態,能夠恣意掠奪他人財物也不受制裁。
最後要談的是能否利用革命手段達到無國家。革命的簡單定義就是推翻舊政權、建立新政權,或是政體的自我更新,其目的都是為了讓國家往一個更好的方向走,所以無法存在自我滅亡的這個選項。
2. 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憲法+意識形態+代表)
論題:台灣代議制度之困境
題目:台灣的憲法是否不利於出現代表不同意識形態的代議制度?
大綱:
1. 台灣的代議制度為何?
2. 中華民國憲法第64條和增修條文第4條
3. 應該代表選區人民還是主張某種意識形態的支持者?
說明:
提到台灣政黨的時候會發現,台灣的政黨沒有左右派,只有統獨立場的不同。因此不同階級或是主張不同意識形態的公民並沒有被民意代表所代表到,這回到最一開始的一個問題,「代表」究竟是代表誰?區域立委何不分區立委所代表的對象分別是誰?以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64條和增修條文第4條
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由上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憲法在制訂時,代表所代表的群體大多以地區、民族來劃分,而現行的選舉制度也因為選區的劃分,所以代表該選區。但主張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民,應該由誰來代表?不分區立委嗎?台灣的代議制度是否根本不利於此?
3. 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愛國主義+公民身分+權利)
論題:論愛國主義與公民身分的優先順序
題目:當愛國心與公民身分有所衝突時。仍要堅持做對的事嗎?還是有必要之惡?該如何選擇?
大綱:
1. 愛國心為何?
2. 如何具備公民身分?
3. 前兩者在甚麼情況下可能出現互斥與衝突?
說明:
在電影戰略特勤組中,主角身分為美籍穆斯林,因為不滿美國對中東國家的軍事壓迫和干涉,所以成為恐怖分子在美國境內安排核彈。因此我假設他的公民身分是美國公民,而在信仰和族群的效忠對象則是伊斯蘭教,倘若今天美國與伊斯蘭教發生衝突,面對不同身分的矛盾,他應該要做出公民的決定(沒有禍國殃民的任性),或是捍衛信仰,根據自然法(教義),做出正確的事(聖戰),儘管所造成的結果會造成傷亡,那麼對他而言的必要之惡,是一種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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