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財產+革命
論題:
私有財產和國家的關係是:國家同時作為能剝奪財產的暴力跟維護人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者,國家對人民財產的保護體現在法律救濟途徑上,遭受侵害時可以尋求賠償或利用國家公權力對侵害他人財產的人進行裁罰。但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要徵收人民私有財產時,按照現行法律,人民在體制內是無從拒絕的。台灣為了都市更新、合作開發案等理由行使土地徵收的案例不勝枚舉,實際上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也很難定義,在面對不合理的國家徵收,人民如何反抗?
題目:反抗國家財產徵收如何可能?
大綱:
一、財產權
1. 定義
2. 目的
二、國家徵收
1. 何謂國家徵收
2. 國家徵收的正當性
三、國家徵收和人民基本權利之衝突
1. 案例
2. 體制內救濟手段
3. 體制外救濟手段
四、結論
研究理由:如果無法反抗國家徵收,財產權作為基本權利是存在的嗎?
2.
憲法+意識形態+代表
論題:
憲法作為一個國家最高的指導綱領,反映的是國家的責任與目標。而政治制度是決定國家應該用什麼方式完成目標,我國採取代議民主制度,由選舉制度選出執政黨以及代議士們推動國家政策進行,憲法同時明定選舉架構以及政府職能,代議士和執政黨都必須在這個規範下運作。而當憲法內容和人民對國家的想像不同時,就必須透過憲法規定的方式進行修憲,目前我國的修憲條件為: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但當人民並不滿意憲法內容時,仍然需要藉由代議士表決修憲案是否通過,雖然代議士理論上是選民選出並代表人民的意志,但基於人民在選擇代議士時不可能是跟該候選人的理念完全相符時、通常是部分相符。在這樣的情況下,針對修憲這樣的單一議題,代議士的代表有合理性嗎?
題目:
如何評判修憲門檻的合理性?
大綱:
一、憲法
1. 何謂憲法
2. 憲法的目的
二、代議民主
1. 何謂代議民主
2. 代議的正當性
三、代議士和修憲
1. 我國修憲程序及門檻
2. 代議士作為修憲門檻的目的及效果
3. 全國公民作為修憲門檻的目的及效果
4.
四、結論
研究理由:
憲法作為反映國民對國家的想像,代表在這裡的作用就是去執行它,但當國民反過來質疑憲法已經不合想像時,代表的工作就是去改變它,但代表真的隨時能代表民眾的意見嗎?又、如果要改變的是制度本身(例如選舉制度),依照舊憲法選出的代表還有正當性嗎?
3.
愛國心+公民+權利
論題:
Habermas提出代替民族認同的憲政愛國主義的原始想法來自德國,而後更延伸的理由則是全球化下大部分國家開始出現多元化的現象,原本的基於血緣、語言的「民族」國家純淨性已經漸漸消失,不同血緣、文化習慣的人彼此之間的衝突需要其他方式消弭,因此需要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帶來不同民族共存,而他認為:對政治文化的認同可以是這樣的世界浪潮新的解套。而把目光放回台灣,如果要以「台灣」(暫定定義為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的地區)作為一個國家,憲政愛國主義是一條可能的出路:畢竟台灣很難說是一個具有「台灣民族」文化的地方,台灣人民包含早在日治時期就遷移來台的台灣人、1949後隨國民黨來台的人以及大量外籍移民,尤其在對岸和台灣語言、種族上都相似的情況下,主張台灣獨立的聲音多半強調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體制、公民權利上的差距。
也就是說,對公民來說展現國家認同的方式,就是投票權的行使。
題目:
如果台灣獨立建國,投票是否應該是義務而非權利?
大綱:
一、憲政愛國主義
1. 歷史
2. 基本主張
二、公民權利
1. 何謂公民
2. 何謂公民權利
3. 我國公民權利的展現
三、國家認同
1. 我國國家認同和公民權利的關係
2. 國家認同形塑
四、結論
研究理由:
根據民調顯示,支持台灣作為一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的國家的比例越來越高,而目前作為台灣公民(不同於國民)在憲法上的權利、或者說義務與國民最大的差距就是參政權:投票和參選的權利。因此我認為,如果要討論國家認同,公民權利的設計應該是展現差異塑造認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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