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卷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論題:美國擁槍權問題的探討
背景:美國於獨立戰爭的背景下,因沒有一個完善的政府軍,乃依賴各地擁有武器的民兵響應的才得以建國,而幅員較為廣闊的中西部也因安全因素所以擁槍自衛的情況多,另外,擁槍權也被視為以防專制政府出現的防衛機制。但近幾年槍枝意外以及暴力攻擊頻傳,以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將槍枝做為私人財產權的議題頻繁成為爭議論點。
研究理由:
    傳統政治學對於國家的研究基本上都在於國家「是什麼」來做探討,到了二戰後的行為主義研究興起,國家做為行為主體的新國家主義將自主性納入討論範圍,側重在制度或機構上的約束影響人民對於自我利益的觀點,而系統壓力本該反映人民要求轉換成權威立法的功能卻在政策上時常與社會團體的期望背道而馳,可以想見,擁槍派與管制派如何價值分配是個大問題,在各種利益團體的相互攻訐下,無法達成一個完善的決策是否代表國家能力的不足?以擁槍派觀點來看,財產權做為所有權本該受到國家力量來保障,是身為美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甚至,財產權也關於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倘若財產權受到侵犯,擁槍派是否擁有相對剝奪感下的革命權正當性?

2.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論題:巴黎公社的概念在現今世界是否可行
背景:19世紀時期巴黎的工人以及中下階級的革命成立了巴黎公社,目的在於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有人視她為無政府主義,也有人稱她為共產、左翼社會主義的實驗雛形,最大的特色是反對傳統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由人民將國家政權給重新收回,是人民對國家機器下的不公不義產生的反噬。
研究理由:
    以當今民主國家而言,憲法是至高無上的國家根本大法,為包含歷史經驗的國家運行基本架構,屬於流動的性質,但,憲政主義本身並不民主,其不可侵犯的原則與民主概念背道而馳,反而是對民主權力的限制,再者,因憲法有修正機制,恐淪為統治者量身打造的獨裁工具,這也凸顯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當今民主國家人民將代表權託付給國會議員時,代理人若喪失人民支持的正當性,成為與統治者所組成的菁英集團進行獨裁統治時,尋求正當途徑罷免門檻通常都太高難以達成,是否只剩下革命訴求之途?針對這些狀況,巴黎公社講求完全民主,保障社會各個意識形態代表的階層之權利,並且對於委任的代理人如果喪失正當性可以無條件的使不適任者下台負責,但癥結在於國家並無統一的治理方針,這點可能造成因統治階層無法權衡各方意識型態下的利益訴求而遭到民意的頻繁更換,不過,此概念的確是能打破了當代代議民主可能形成的一道牆,至於該如何以巴黎公社做為當今政府的參考價值,就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地方。     

3.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論題:以釋字618號為例探討國境管理中的移民問題及全球化下的移民身分困境
背景:釋字618號的釋憲理由書提到憲法第三條規定俱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定居並且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因此原告依法屬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人民」,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之情形,但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卻又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有十年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或組織政黨。而大法官理由書裡給出的回應則是憲法第七條以及十八條所關乎的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務之性質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但既然提到了實質平等的概念,卻又將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人民間劃一條線來區別,並給予差別待遇,這不僅僅是涉及國籍上的分類,而是關乎同為公民的政治權利歧視。以此作為延伸,在全球化浪潮之下,移民的法律國籍身分與國境上的主權邊界間存在的鴻溝,是否說明一個完全對外開放的移民權利不可能實現?
研究理由:

    以憲政愛國主義的起點出發,Dolf Sternberger提醒了在愛國主義這個理論上,民族主義的概念過度被強調,而忽略了國家秩序的原型,也就是對憲法的忠誠,爾後Jürgen Habermas承續這項概念,認為任何政治共同體的建構,只要有著個人的主觀意識下願意加入這個共同體,並且恪守憲政體制,那不論其政治的種族、文化、宗教要素都能成為其中一員,並且獲得普遍且平等得權利。按照上述概念,那移民者的公民身分以及權利又從何而來且有何爭議呢?公民身分自從古希臘以降,認為是個人對社會共同體所需擔負之義務,而當代論點則提到國家政府應保有公民能享有公平且普遍的對待,但以釋字618號大法官的詮釋來看,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移民卻因其他緊張因素而無法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這是否對於憲政愛國主義來說已造成矛盾?再以權利的觀點出發,不管是Thomas Hobbes所言在自然狀態下的做與不做自由,亦或是John Locke的天賦人權觀,都可以延伸認為法律的概念就是要來保障權利的狀況,而移民的出現是否已經對公民身分所代表的權利產生衝擊?在如今全球化的現象下,移民的情況已經屢見不鮮,但仍舊頻繁發生移民後的公民權利不對等的情況,是否可以想見,一個政治共同體的國境管理註定需要邊界來將移民者區分,進而導致權利資源上的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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