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 星期四

期末考卷

1. 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國家、財產、革命
題目:
國家若剝奪人民應領取的退休金,人民是否可以發起革命、推翻政府,以示對政府的不滿?
說明:
  首先,欲回答此問題的基礎問題順序為「何為革命?」、「人民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發起革命?」、「為什麼政府應保障人民的財產(信守承諾)?」。
  在《革命》的章節裡,作者提出了革命是透過真實的歷史事件被加以界定出來的,也就是革命是在事後才能驗收成果的行為,不論成敗與否,無法輕易的說出滿足了「人們根據何項規範性的標準去反對社會現實或政治現實」,而是一旦人們不滿現狀,並重塑政治現實的動態行為,而特意指出政治一詞的原因在於革命通常按照歷史的痕跡來看是有著政治體制的轉變的。
  而人們之所以不滿於現狀,自然是當前的政治對於人們來說有不利於生存的條件,透過推翻制度來應對當前的現況,而非否定當前的狀況來應對制度。因此人們為了使得目前的現況能夠符合心中想望,自然會發起革命,重新塑造成一套適合自己存活的體制。
  而我之所以認為剝奪人民財產會造成革命的原因在於,私有制的自然而然建構出我們世界的真實是依照著透過財產的分配去架構出來的,而透過財產的分配型塑出來的架構,是透過馬克思對於財產的分配架構所得出的,資產階級只有持續的剝削勞動者階級,維護私有制,才能保持自身的存在,而一旦,勞動者階級欲發起革命,消滅私有制,破壞體制,現有的政府就會毀於一旦了。
  因此若政府輕易地違背對人民財產的承諾,人民是會有發起革命的可能的。而按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政府也應當尋求集體力量確保每一位成員(國民)的財產。


2. 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憲法、意識形態、代表
題目:
憲法代表著國民共同的意志的象徵,那麼現行制度中,為什麼人民不能透過公投直接修改憲法,而是需要經過代議民主的方式修憲?
說明:
  按照自由主義的說法,代議民主似乎是一個相對可行的方式。現行的民主政體主要也是採行代議式民主,人民透過選舉選出代議士,然後把公共政策的制訂與執行交由代議士來委任辦理,而其中公共政策也包含了憲法。
  人迷透過投票參政,在選舉的過程中,各候選人的政黨背景、競選文宣與其策略則讓選民判斷哪一個候選人可以更確切反映自己的政策偏好。把政治與公共政策專業話,民眾在選舉之外的時間可專注於自己的工作、事業與家庭,而代議士則是透過自身的經驗與人格特質來確保國家的正常運行。
  然而憲法的制定應當是屬於公眾、全民意志的表達,為什麼我們不能透過全民一起修憲制定憲法?在《公投法》修法之後,任何已經制定的法律都可以透過公投進行修改、廢除或創制新法。但民眾往往不具有政治專業,每一個法律制定後會產生什麼後續效應、影響有多廣,都不是民眾在缺乏政治資源與評估資料下可以獨自完成的。
3. 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愛國主義、公民身份、權利
題目:
誰有資格愛國,是擁有法定規定身份的公民,還是國家賦予權利、享有權利的人有資格愛國?
說明:
  這項問題是基於身份倫理的期待,而非經驗性實證,欲討論的問題是「公民預效忠的對象是國家情感?還是憲法?(法定規定身份)」,當前社會不強調差異的狀態下人民往往無法將問題釐清,而在現代因為各種去疆界化下的結果,始公民身份認同不再如以往固著,而是不斷因時、地而變動,在住民身份之間和國家賦予權力(也可視為好處)的認同和效忠擺盪。

期末考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關鍵字:
國家+財產+ 革命
提問:
在生民財產歸被國家所侵害時,發動革命是否是一個有效的管道
論題以及研究原因:
新疆維吾爾的人權議題琴鬧得沸沸揚揚,在其他的課堂上,分常心痛的看到了有一位來自勞改營的講師向我們講述,他眼睜睜的看著他的學生以及親友都被抓走了,我認為當國家已經威脅到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發動個命吸引國際人權組織的關注,也許是一項有效的管道。


2.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關鍵字:
憲法+ 意識形態+代表
提問:
代議制是否真正有體現選民的意識型態
論題:
憲法就好比人民與政府之間所簽訂的契約,而人民合法選出的民意代表依照契約,爭取人民最大值的權力,但是仔細想想,其實如果真正的民主,定義為決定權在民,但是其實人民真正決定的機會,在我國也僅僅四年一次而已。若不具充分民主意識討論過程,取得社會和民意的最大共識,那麼,在代表制上並不能確保符合民意。
想研究理由:
立法委員選舉將近,許多候選人紛紛出來博取選民支持與認同,但是奇怪的是,在選舉後,很少有候選人會再出來傾聽選民的民意,甚至有許多候選人為了證的或其他政治因素,推動了明顯違背選民意願的法案,讓我質疑,代議制真的符合民意嗎?


3.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關鍵字:
愛國心+ 公民+ 權利
提問:
在公民都有投票自由的國家中,愛國心是我們的權利抑或是義務?
論題:
在民主國家,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許多專業的事情就如同『反民主』一書中所述都是需要經過專業的認證並取得證照,才能讓人覺得你能在這個領域有一定的認知,並能夠做出專業且正確的判斷,但是投票卻不是如此。投票的目的是希望能透過公民的表決,讓國家一起往更好的方向發展,但是,在我們擁有投票權利的同時,大家真的都有秉持著希望國家往更好的方向發展的愛國心而去投票嗎?
想研究理由:
2020台灣總統以及立委大選將近,媒體報章充滿了各種選舉操弄,相互抹黑,好像很少有候選人,是真真誠誠的提出希望讓台灣更好的方針來獲得支持,台灣的選舉政黨對立太深,已經慢慢吞噬人民的愛國心,也失去了讓大家擁有公民投票權的初衷。

期末考卷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論以革命方式推翻國家政權之財產重劃機制
大綱:歷史的演進無不伴隨著政權更迭,無論是將封建制度發揮至淋漓盡致的君王,又或者是號稱實現平等博愛的政府,改朝換代的情形屢見不鮮,沒有人可以永久掌握權力。除了野心家的陰謀篡政,革命的發生往往醞釀自人民普遍的相對剝奪感。究其根本,可發現革命的共同特徵在於當權者未能掌握「公平」之準則。付出的努力不能得到相應回報、窮盡手段亦不能扭轉現實困境及現行體制無法貼近真實民意,紛紛埋下革命的火種。何謂公平?財產分配是否可以作為公平的實現手段?國家在財產分配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如何以體制實現公平?
理由:人們在討論革命的發生時往往觀察到公平的明顯失衡,無論是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權利受到國家或他方侵害,無不觸動著革命的敏感神經。然而,為何革命從未自歷史上止息?推翻舊有政府後,長至百年、短至數月,政權終究被取而代之。由此而論,或許原因出在從未有政府能真正體現公平、設計一套長治久安的公平保障機制。若自亞里斯多德主張由中間階層執政的角度切入,財產多寡既與從政之德行有關,經歷革命而重獲新生的國家如何設計其財產分配機制?革命從來不是目的,而是在公平實現前的不斷嘗試,應當如何真正實現公平?
2.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論政府之代表性及在當前意識形態與憲法衝突時之抉擇
大綱:政府扮演統合、代行國家權力之角色,應如明燈劃破黑夜,引領人民走向正途。為免政府濫權,也使當權者在執政時有所依歸,各國往往結合當地約定俗成之觀念及當代民眾之普遍意志訂立憲法。憲法作為國家基石,要有所更動有其困難性,隨著時間演進,其所欲體現之價值可能與當代思潮落差甚鉅,此時政府應如何做出抉擇?應當固守憲法內容或者是順應民意思潮對憲法做出改變?此外,單一時空背景之政府若欲順應當前意識形態變更憲法內容,是否具其正當性?其對國家之代表性是否應擴及動搖根本大法之程度?有哪些價值是不可退讓的?
理由:法律生成自國家主權,它可以說是國家主體價值的實質展現,並充分反映了一個時代民眾的普遍意志與當時生活型態。由此而論,基於制定當初之時空背景所訂立的憲法是否仍適用於當代?隨著時代演進,社會的意識形態的改變亦不斷發生,如當前意識形態與憲法有所衝突時,又當如何看待憲法之安定性與實現當代民意思潮之衝突?以台灣而論,倘政府對憲法規範之國家形式欲進行變更,如將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是否仍有其對國家代表之正當性?若當前主流民意思潮、意識形態亦認同將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此時對憲法的更動是否應屬正當?
3.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論愛國心之於公民之主從關係及其權利主張之正當性
大綱:愛國心乃基於人民對所屬國家之認同而生成,也是鞏固國家屹立不搖之基礎。然而,以霍布斯的利維坦加以討論,國家的組成應來自人民共同意志的集合,是人類為了維繫社會基本的安全保障而被創造出來的,並將社會之集體意志做最大程度的發揮。由此而論,國家與人民何者才為此一集合之主體?當國家存續與公民意志發生衝突時,雙方應如何主張其權利之正當性?對國家而言,其組成來自人民的集合;對公民而言,其身分之賦予、保障亦有賴於國家。公民是否有不愛國的權利?而國家是否有為其存續摒棄公民意志之權利?其主從關係為何?
理由:不論是革命還是公民不服從的發生,均來自當代民眾對當前國家景況的不滿,而在這種愛國心與公民意志的衝突局面當中,我們很難判斷孰是孰非。愛國心是國家存續的要件,人民亦為國家構成之根本,倘若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當以何者為重?是否存在主從關係?這樣的思考源於我們對國家及公民身分的想像,在雙方價值有所衝突時,其權利主張之正當性為何?

期末考卷


政治思想與當代議題
期末考題共有三題。請以下列概念作為關鍵詞,構思論題、題目、大綱,並說明研究理由。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題目:太陽花、服貿協議與近代革命
論題: Alan Ryan在財產一文中點出現代的財產概念以是脫離政治生活的,然而國家的貿易政策對國內產業的影響若是造成社會動盪,帶來的問題還應該被歸類在政治問題嗎?
大綱:
        太陽花學運又被稱作318學運、佔領國會事件,是指在2014318日至410日期間,由台灣大學生與公民團體共同發起的社會運動。這次運動由抗議學生主導,佔領位在臺北市的立法院,還曾一度嘗試佔領行政院。抗議運動的主要原因在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遭強行通過審查,而該協議被反對者視為將損害自身經濟,並且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影響力。
研究理由:
        許多團體和反對黨因為長期不滿馬英九和中國國民黨政府,發起各式的抗議活動,而太陽花學運便受到這些社會運動的發展影響。絕大部分對於中國國民黨的不滿,可以追溯到過往中國國民黨與裙帶資本主義之間的關係上。而這樣的裙帶關係產生的原因就是來自於對國家這個概念的錯誤認識。國家原本應該是獨立的概念,然而在許多極權統治、魅力型領導人的政權中,國家的概念和國家元首掛勾,形成國家、統治者、權力未分離的狀況。然而霍布斯的理論告訴我們,人民的義務應該是針對國家不是政府。
        當時最大的擔憂就是兩岸經濟量體的不對等,恐造成許多台灣中小企業倒閉。雖然台灣也有少數國營企業,但是,中國國營企業的家數與規模均遠比台灣大得多,即使中國政府未採取任何產業政策補貼,台灣企業都不容易與之抗衡,更何況其有非常高的機率使用不公平補貼,這將對經濟量體較其為小的國家受到更大的傷害與不公平競爭。因此貿然通過服貿的確可能損及身為台灣經濟支柱的中小型企業,導致台灣產業萎縮、人民財產銳減等問題。
        革命一詞原本是源自於天文學,在法國大革命後,其意涵漸漸變成我們今日所熟知的意思。但是到了現代,革命的內涵已經有些和公民不服從混為一談,畢竟在現代民主國家只剩下上街抗議、靜坐等,幾乎沒有要推翻現任政府的意思。我想這也是太陽花學運會被稱做革命的原因。

2.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題目:憲法與國家的意識形態
論題:憲法是否能詮釋國家的意識形態?
大綱:
        現行中國憲法全文共4章、143條,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彰顯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了以人民代表大會制為主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結構,明示了中國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並明列其基本國策。從中國憲法可以很清楚知道,中國的意識形態就是共產主義、社會主義。
研究理由:
        可以就由中國的憲法,輕鬆判斷他們的意識形態是因為中國是一個一黨專政的共產國家。在中國國內,不被允許有有多元聲音,因此,我們不需要考慮在中國的「代表」問題。然而,其他民主國家並不一樣,我們似乎沒辦法從英國憲法、德國憲法來完全歸類他們的意識形態。明明憲法是政府權力的地圖,我們卻無法精準說出這些國家究竟是保護主義、自由主義還是資本主義。因為這些國家是民主國家,是可以談人民權利的國家,因此我們不討論多數;每一個聲音都代表了一部份人民的思想。對這些民主國家而言,憲法是在持續的衝突與鬥爭後產出得以維持秩序的工具,維持秩序並不是一種意識形態。
3.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題目:法國公民戴高樂
論題:戴高樂身為愛國主義者,他心中認為的公民權利為何?
大綱:
        194466日盟軍登陸諾曼第的代碼名稱為「霸王行動」(Overlord),但這個詞的法語翻譯卻是「宗主國」(Suzerain)。 宗主國根據法國詞源的解釋,這個詞假設了一個下達命令的宗主國和他所指揮的附庸國的屈服關係──戴高樂將軍領導下、被佔領的法國土地的聯軍軍事政府(AMGOT)的宗主國:美國,附庸國:屈辱的法國。
        為了排除屈辱,更為了重建二戰後的法國,戴高樂將軍創造了一個法國神話──二戰期間,絕大多數法國人民都是反抗納粹的。這是為了避免於戰後追究責任──即戰爭爆發的前兩年,法國境內的共產主義者遵循《德蘇公約》,與納粹在法國的代理人──維琪法國,保持緊密合作。
        二戰戰後至1969年,為了維繫戰後政局的穩定,戴高樂掌權期間,法國政府一直都是左右共治──即文化上以左翼的共產主義者為主,右翼則以掌握經濟實權的銀行家、富豪、權貴的戴高樂主義者為首。

研究理由:
    法國歷史學家塞吉‧伯恩斯坦即以「務實政治」來為戴高樂掌權時期的政治特色做出歷史註解。不同於宗教教義或者意識型態的政治主張。戴高樂主政下的法國,文化主張上偏左,經濟、國防與外交上卻是偏右的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這樣的政治主張當然並非單一路線,並且往往自相矛盾,但卻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特質,使得法國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歷史進程中,得以造就出法國後來二、三十年的榮景。
       美國學者勞倫斯‧D‧克里茲曼則認為,戴高樂主義被視為法國愛國主義的一種形式。雖然對外主張:保有法國主權的完整性。但對內:戴高樂主義卻致力於法國大革命以後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共和國價值觀,既不主張回復舊有的獨裁傳統,也避免法國再次陷入法西斯主義與納粹主義的仇外野心泥沼,戴高樂主義將國家主權和統一視為使命,與左派不斷在政治上興起的階級鬥爭,以及意識型態的分裂所造成的社群對立的政治路線截然相反。
        綜上所述,大致上可以知道戴高樂認知中的公民的權利是享有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家政權的完整性才是一切權利的根基。
   

期末考卷


首先,要探討概念對於政治學影響,就必須先定義什麼是概念, 「概念」是特定言說者(specific speaker)在特定情境下,用特定語言所生產的。一個「概念」是在「同義詞」、「反義詞」與「關聯詞」組成「語義場域」(semantic field)內的詞彙群所定義,而非單一詞條能反映的。
以下分別先就State Property Revolution 做導論,再就其探討兩然者之關聯  最後就三個概念提出問題
l   State
「國家」(state)概念,我們今日在使用「國家」一詞時,通常會不自覺地將「國家」概念提升為一個普遍適用於所有民族、所有時代的政治組織形式的
概念。例如,希臘的 "polis" 常常被譯成 "city state"(「城市國家」;
中文通常譯為「城邦」),中世紀的 "Reich" 也常被稱為「國家」
或「帝國」,我們甚至會使用「中國古代國家」這樣的語彙指稱中國古代的「天下」。柏拉圖的 "Politeia" 德文一般譯為 "Der Staat"一般在談國家觀念或國家理論的歷史時,也通常由希臘時代開始;「國家」一詞顯然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國家」泛指歷史上所出現的種種人類政治組織形式,而狹義的「國家」則特指直到近代才在西方出現的某種政治組織形式。
l   Property
Property一文中多次論述柏拉圖(Plato)對於財產制的觀點, 柏拉圖傾向於共有財產制,他的觀點是共有財產制可以防止人心的腐化、清除人的私心;教育方面,柏拉圖將教育當作適才人選的一種篩選與分配的途徑。人各盡其才、各取所需,成為他的社會發展的理論基礎。另外也包刮鄂蘭(Arendt)對於財產制的主張, 鄂蘭企圖重振古希臘的公私之分,繼承將「家戶管理」與「城邦事務」嚴格區分的古典傳統,並以此嚴厲批評現代性中以「私密性的 (intimate) V.S. 社會性的 (social) 」取代公私之分的傾向。從某個角度而言,鄂蘭思想有明顯的揚「公」貶「私」的傾向,畢竟在希臘思想中「公」高於「私」是十分明顯的。對雅典人而言,在家庭事務中不可能有任何的自由,他們蔑視只生活在私人性空間的人,因為他們相信這是指拒絕去承受作為自由人所應經歷的種種挑戰,這樣的人缺乏勇氣也沒有「特權」能夠成為一個公民且進入公共領域,所以只有私人生活的人是不完整的。鄂蘭完全繼承了這樣的想法。最後從Marx的角度唯一的條件能夠使財產制的成功唯由當財產制是在理性的社群下執行
l   Revolution
(一)革命的意涵

1.定義:政治社群成員因否定現行政治社會的意識型態與體制,而採取大規模武裝行動以徹底顛覆體制並進行意識型態的更替,造成政治社會的全面性與結構性改變。

2.過程:根據學者C. Brinton的觀點,革命會經歷以下四個過程:
1)第一階段-舊體制崩潰:舊體制政治失序,人民與知識份子對政府失望而缺乏信心,但尚未激起更大不滿。
2)第二階段-革命初期:推翻舊體制的反對勢力興起,人民拒絕承擔政治義務,政府開始採取武力鎮壓,在雙方的持續衝突後,舊體制瓦解。
3)第三階段-革命高峰期:革命勢力間的溫和派與激進派共掌政權,但彼此間已出現嚴重對立。最後激進派打敗溫和派,獨攬政權,並將革命行動推向極端。
4)第四階段-革命衰退期:激進派的極端革命行動造成整體社會的恐懼與生活異常,逐漸失去人民支持。此時新的獨裁者出現,推翻激進派的狂熱領導。
學者C. TillyJ. Green等人認為發生以下情況時,就會導致革命:
政治社會的結構改變時,人民政治參與需求提高,而特定團體則對政府提出各種要求並競爭政治權力。當握有強制力的現行體制不願回應要求時,該團體會選擇在特定時機動員一切資源對抗執政者以爭取政治權力。
以下就State Property Revolution之間關連提出問題
l   提問
當國家無法善用公權力來保障人民財產制制度的公平性人民對此發起革命,則是否能將革命定義為革命暴力 ?
l   研究目的
其研究目的在於社會制度的轉變,其最根本的就是統治階級的換血。比如封建社會統治階級是地主和士紳,而資本主義社會則是資產階級而財產制從公有制到私有制不免於會邁向資本主義,必定會犧牲少數人的正義這是民主政體下財產私有制所必定會發生的問題,那人民對這不公的現象發起革命,究竟是實施公民正當權又抑或是革命暴力
三﹑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l   Patriotism
英語中的「愛國主義」(patriotism)一詞來源於拉丁語中的「祖國」(patria)一詞,而「祖國」的詞源又是拉丁語中的「父親」(pater)。由於國家是為人所建立的,愛國主義也就被用作表達對「開國之父」們所建立的國家的忠誠與熱愛。在歷史發展的大部分時間中,對祖國或家鄉的熱愛都是一種對土地的一種情感依附。例如,當這個詞十六世紀第一次出現在英語中時,「愛國者」(patriot)不過是「同胞」(compatriot)的意思:一個與他生活在、或來自於同一個國家的人。隨著工業革命及其引起的大規模社會轉型,愛國主義的意義明顯已經得到了擴展,對國家的風俗和傳統的熱愛、對國家歷史的自豪感、以及為國家福祉奉獻等文化內涵都被納其中。隨著時間流變,對被認為是構成祖國的特殊政治傳統的價值觀與原則的承諾逐漸成為愛國主義的更為主要的內涵。
l   Citizenship
公民權就是指公民身分(citizenship),兩者的意義是一樣的;現代國家的法
律,都有規定公民應享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因此,公民身分的意義本身早就隱含著「權利」與「義務」。英文的「公民身分」概念,也傾向於強調「權利」的內涵。這主要是受到Thurgood Marshall「公民權理論」所影響,同時它也是一定時代歷史背景的產物 1990 年代以來公民權理論的論 題,也逐漸從「公民權利的本質」(essentials of citizenship) 轉向於「公民權的情況判斷」(situational judgment);換句話說,舊的公民權理論傾向於強調權利內 涵,一致地認為人民應享有更公平的權利,而新的公民權理論則重視公民在制度 上的義務、關懷與效忠等內涵,以確定那些人是公民而應盡有一起生活的義務。
史背景的產物。
l   Rights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並排的社會性的概念,說明了人與人之間的界線,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界線。當我有某個權利,他人便有義務去尊重和接受我去實現這個權利。義務,也就是不論是否符合個人意願都要去做的事。權利和義務,是規範人際關係、個人與社會、個人與政府的一對很重要概念。權利與義務,可以是合約性、法律性的、或者是道德性的。合約性的權利和義務是訂立合約雙方所同意的,法律性的權利和義務則是社會性的,是社會與個人的行為規範,很多所謂憲法性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屬於這個範疇。至於道德性的權利和義務,則牽涉文化上和理念上的意義。在哲學討論裡,常會提到天賦人權這概念,基本上也是從道德理念上,指出無論牽涉怎樣的社會利益,我們也不能侵犯個人某些權利。

l   提問
愛國心是否為做為一個良好的公民應實行的權利
l   研究目的
公民權理論的所謂公民權內涵,實際上就是指什麼就是「好公
民」,然而究竟公民權的定位為何, 理解人民心中的公民應該如何,享有多少權利與應盡什麼義務;換句話說,就是怎樣做才是「好公民」,是否須具備參與公共事物、愛國情操(patriotism),平時守法、自制等特質,如果沒有是否就不能稱作為是一個好公民



期末考卷

一、論資本主義與人類幸福

‧何謂幸福?
每個人對幸福的定義和排序或許不同,但民主政體下我們享受了部份的平等自由,有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幸福
‧幸福基礎:物質與金錢,除了維持最低生存,要足夠以追求精神層面的幸福
(失去它們如同失去生存意義,何來幸福可言?)

  在自然狀態下的人類期盼獲得安全與秩序以維護其私有物(包含生命與財產),產生對共同體之需要;政府是私有制與資本主義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使每個人都享受有限的自由並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但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致,貧富差距已達到空前規模,中產階級消失、多數人的財產往極少數人集中時,人們成為金錢的奴隸只求維持基本生存,不再擁有追求其它幸福的權利;天生作為私有制保護者的政府自然成為資本主義代言人,占多數的人或許只能使用武力作為力量,發動對資本主義的革命。

  然而,除非一無所有否則革命會是多數人的選項嗎?既得利益者的蠅頭小利和小確幸成為奴隸們的迷幻藥,心甘情願放棄革命的權利。而革命的目的地為何?若將政府從資本主義代言人變成「中間階層執政」的中庸政體,確保中產階級的財產大於極富與極貧的兩端、維持中間階級的力量,在現代世界可能嗎?

二、榮耀與金錢v.s. 公利與私利

‧公共利益:由自然法作為評斷者嗎?有一真實的定義或目標存在嗎?Ex. 安居樂業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兩者是互斥的嗎?私人利益的達成能總合成公共利益嗎?

  憲法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有限卻善治的政府,以解決問題、使人民得到幸福;直接民主耗費成本龐大,「代表」是鑒於現實情形而設立,先不論選任代表的標準為何,其本意便是要代替公民去實現公共利益。美國之所以能成為成功的民主國家便是利用公民在基層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以私人利益為誘因促成社區與州郡的建設,進而從局部逐漸擴大,提升整體公共利益;歐洲封建社會裡的貴族義務則是上層階級透過保家衛國、照料與教化人民來展現高尚道德與榮耀。在這個階段,私利和公益是相得益彰、各取所需的。

  但在平等與資本主義越趨發達的社會裡,榮耀與道德因階級消失而不再重要,賺取錢財成為社會主流目標,憲法與代表的公共利益詮釋與爭論成為騙術,以成就其私利為目標,創造利於保護個人財物的社會秩序;而公民與公共利益的距離逐漸增大,卻仍深信不疑地活在夢幻之中,與理性及真理漸行漸遠,如同宗教改革前教會與教徒的關係。如今代議士的選任不過是從富人堆中挑選其一,誰當選都不會真正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資產階級的代表。

三、 台灣民族主義與自由民主的衝突

‧民族主義與愛國心的關係?
‧法理台獨的過程是否會導致法西斯政體?身為公民要如何選擇?

  台灣事實上已是獨立的「領土國家」,擁有自己的法律、經濟和教育等公共體系;但要想從State-to-Nation,避開大陸以祖國身份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台灣須建立自己的文化、歷史與神話等,才能成為「民族國家」。在這個過程中,民族主義是否可能穿上愛國心的外衣,打著維護國家安全、自由民主的旗號壓迫公民權利與違反自由,透過法律限制主張統一和親共者的言論自由,甚至讓人民生活於恐懼威脅之下;而多數人卻選擇拋棄公民義務,盲目地支持法西斯政府,認為這是維護自由民主價值的合法手段。

  愛國心應是建立在「有限政府」、「民主自由」等價值之上,與公民身份是渾然一體的;為了遠離某一法西斯政權的侵略,卻自行走向法西斯政體,而身為公民的義務便是要在政治道德淪喪、公民平等與權利被侵犯時大聲疾呼,甚至不惜革命推翻法西斯政權,以維護公民的生活方式。

期末考卷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第一論題)
論題:在民主國家當中,財產相對不足的公民使否有革命的權利
   大綱:在現代的民主國家,都因分配的問題,而產生較為貧窮的公民,這種民主失能將少數人的權益給漠視了,此類人有革命權嗎?
   理由:在現代的民主國家當中,由財產分配不平衡所引發的貧富對立,已經成為了事實,而民主國家將這些人的利益漠視,而這樣的行為或是過程都缺乏了體制內的自我淨化和更新,在此樣的民主失能的情況之下,革命權則是少數人能反轉多數暴力所帶來的問題,或許對於民主制度的革命(雖是以暴力為主),就如同在過去對上王權的革命是一樣的。
2.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第二論題)
論題:在現代的民主國家當中,代表權的失能是要如何改善?
大綱:在現代民主國家當中,代表權的失能讓人民違背了當初透過選舉亦或是由憲法所賦予的角色,讓少數人的利益,被多數暴力所踐踏,所以要看待的是如何改善由民主政治所帶來的代表權失能。
理由:經過長時間的政治運作以後,少數人將所有的事物掌握在手中,令其變成自己手中的物品,失去了民主國家所追求的正義,將利益據為己有,並將利用多數人的盲從,而使其成為壓迫的工具,此點可以跟在第一論題當中的公民是否有革命的權力作出相對應的呼應。
3.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第三論題)
論題:接受過愛國教育的公民,是否才具備了公民身分的權力。
大綱:世界上各國都會有所謂的愛國教育,並且將其作為現代教材的一部分,公民是否需要通過考試或是測驗以表自己是愛國的。
理由:如果公民都有一定的愛國意識,能盡力的保證國家的發展和決定是對的,以至於有權者對於少數人的侵害,才能讓將由賦予公民的權力,以不至於任期浪費。

期末考卷




  1. 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革命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還是是在幫資產階級穩固、加劇不平等的現狀?

如果革命是為了追求更平等更好的生活,私有制下財產分配不均導致階級出現,資產階級壓迫無產階級,那麼廢除私有制是不是革命要追求的目標?當國家的角色只是資產階級的管理委員會,廢除國家回到自然狀態是革命的最終目標?
就目前人類的歷史來看,資本主義無法帶給我們一個平等的社會,共產可能是一種選擇。可是,共產主義的革命從來沒有成功過。並且當人們已經品嚐過私有制、擁有財產的甜頭後,放棄私有變得更加困難,將革命的後果推演成大家不敢想像沒有國家的狀態,會不會是資產階級為了鞏固目前的國家能夠繼續幫助他們保有財富而使用的手段?

  1. 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代議制度下的憲法是否永遠不可能保障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憲法是自然法因地制宜的條文化體現,是指導有限政府運作且源自人民同意的契約。但實際運作上,我們將憲法的制定的權力交託給代表,並且設下投票年齡限制,並非「所有人民」都擁有同意更新、更改憲法條文的權利。再者,「人民」會不斷流動不斷改變,目前在台灣運行的憲法也並非經由現在正在台灣生活的人民同意,那麼這部憲法是否有更改的必要?就如同契約必須定期更新一樣。當代表不可能如實反映所有被代表人的利益時,以什麼標準決定代表哪些群體的利益又放棄哪些群體的利益?我們何以期望代表願意修憲放棄自己的利益?

  1. 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假設,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使台灣獨立,有助於社會朝向更平等、反腐化的方向發展,隨著獨立引起的戰爭威脅到國民的生命財產權,我們應該把追求更平等的社會放在第一順位,還是把保障人權擺在第一順位?


如果愛國對於公民而言是義務,那麼追求這個社會走向更平等的方向發展也會是義務,但是追求公平與追求安全兩件事情其實是相互矛盾的我們要如何選擇?如果愛國對公民而言是權利,我們可以拒絕愛國,那麼公民身份對於我們來說有何意義?只是讓我們可以在投票的時候做樣子喊口號假裝自己好像很在乎國家的未來?

期末考卷

1.     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
問題:人民能不能不繳稅?
大綱: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是近年來假消息頻傳,若今天當局者向國民宣布,為了防止假消息,政府將成立網路委員會,但矯枉過正反而鬧出養網軍的風波,而納稅為我國人民應盡的義務。倘若今日有人不滿政府養網軍的行為而發起拒絕納稅運動,這場運動算不算一場革命?
回答:
我認為不行。理由如下:

財產對於人民而言,應該要有百分之百的支配權,人民可以使用財產去追求他們所認為極大化的幸福。

當今的國家被指稱是政府制度以及用以維持政治秩序的強制性力量,因此,他們可以強迫人民繳稅以維持國家正常的運作。國家的任務就是要確保居民能夠安居樂業,讓他們能以最自由的方式使用他們的財產,保證他們的財產不受侵害。因此,國家必須透過強制徵收稅務來維持其運作。

但這並不代表人民效忠的對象是政府或者是統治者本身,他們效忠的是國家,而國家領導者就必須以人民幸福的生活為最大目標進行其統治行為。因此,人民會相信犧牲一部份的財產權能換來幸福的生活,也是他們效忠國家的行為。

然而,今日養網軍不再為人民所接受,人民開始覺得繳稅不再能達到他們理想中的幸福生活,於是發起拒絕繳稅的活動藉此要求政府停止養網軍的行為,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革命的行為。

雖然在課堂上老師提到說革命是需要改變現狀,因此阿拉伯之春的行為不能被稱作是革命,可是今日我將拒絕繳稅的行為稱作是革命是因為他們已經試圖改變現狀了,他們的行為變成回到了封建時代,各自顧好自己的私有財產,不再效忠國家,破壞了國家現有的體制。因此,拒絕繳稅可以被視作是一場革命,甚至會導致國家的概念從人民心中消失。


2.    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 
問題:下台是負責任的行為嗎?
大綱:
每每發生重大事件時,總會有一些人主張政治人物要負起政治責任,要求要某某部長要下台以示負責。但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包括行政院長都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民意正當性,該如何要求他們下台?
回答:
我認為,下台當然是負責任的一種表現,但不解決問題就下台是負責任的行為嗎?我不全然接受這種說法。

總統是獲得多數人民支持而當選的,對外理當代表中華民國,在國際場合發表意見。但行政院都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甚至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寫到,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這反映了憲法其實並非要滿足全民利益,憲法滿足的是共同利益,然而這邊的共同利益說穿了就是制憲者的利益,這剛好說明了第四次修憲就是為了滿足李登輝的利益。

再回到下台的問題,我們因為遵守憲政體制,不去懷疑他們能不能代表我們做出決策。但就我對代表概念的了解,代表該做的事應該是對的、符合全民利益的。當今日行政院部會首長做了危害人民利益的決定時,下台就是必然的事。
但若今日是發生意外,我主張應該先善後,再負起政治責任下台。

至於主張不下台流著處理問題的人,他們有錯嗎?我認為沒有。這是價值觀的不同,這算一種以解決問題為優先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的不同勢必會帶來衝突,但這樣的衝突不一定是負面的,或許這是開啟談話的契機。

這樣的契機,或許可以促使我國進行修憲,讓立法院有同意權,賦予行政權有正當性,讓民意代表來執行罷免政務務官的權力。雖然前方有提到說憲法反應的大多是制憲者的利益,但制憲者所追求的多半是掌握權力,如果修改憲法能確保其繼續掌握權力,那也會促使他們這麼做。

1.     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

問題:台獨該被視為內戰或者是恐怖主義?
大綱:
近年來,支持維持現狀的比例逐漸下降,表示我國越來越往光譜的兩極趨近。假設台獨份子使用暴力推翻中華民國政權,這樣的行為是該被認可的嗎?若這之中有外國人參雜在其中呢?

定義:
內戰:戰爭的主要參與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的,例如叛軍與政府組織。
恐怖主義:個人或者是非國家團體為了達到政治訴求而使用或是威脅使用暴力來對抗非戰鬥人員。

回答:
我個人認為,雖然恐怖攻擊也可能是從一國國內發起,但恐怖主義多半是只要驅趕外國勢力,然而我認為恐怖主義怖適合用在支持台獨上,所以我認為即便他們使用暴力,也該被視為台灣的內戰。

然而他們之所以會選擇這樣極端的方式我認為的理由如下:

老師在上課中有提到當國家漸漸往法西斯的方向走時,愛國的表現其實是先推翻國家,重新建立一個新國家,再愛這個國家。因此,當台獨份子採用較為激進的手段在愛他的國家的時候,這無疑是一個愛國的表現。
這邊的愛國,指的是對於國家維持民主政體而支持,不希望這個國家受到當權者不對的行為而破壞,因此選擇犧牲自己奉獻給國家。

權利這件事情,不單單是人民宣稱有權做某事,而該是人民有權做某件對的事情。當今日統治者在做的事情是不對的,那麼人民就該跳出來告訴統治者這是不對的。如同投票一樣,我們都沒有禍國殃民的權利,因此,當今天不推翻當局政府即是禍國殃民的事,那我們就能聲稱施行恐怖攻擊是我們的權利,即使那是非法的手段。

即使這樣的行動有外國人參與其中,我仍會將其定義為台灣的內戰。雖然就法律上而言,外國人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都不屬於我國的公民,但對於一個長期居住在台灣的外國人而言,有無公民身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應該是他在這個國家還能不能生存下去,若因為政府做了錯誤的決定,進而影響他在台灣的生存情況,那麼參與其中似乎就變成他的權利,他有權要求政府維持其生活。

此外,我不認為外國人參與其中算是愛國的表現,儘管他們做的事情是一樣的,但初衷是不相同的。台灣人民是為了保護國家,才挺身而出,但外國人是為了維持其在台灣的基本生活才站出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期末考卷


1.State + Property + Revolution(國家+財產+革命)

論題:論廢除國家的可能性
題目:革命目的可否追求廢除國家?又跟財產制度有何關係?
大綱:
1.       國家存在的必要為何?
2.       何謂反國家?
3.       在甚麼情況下人類不需要國家?
4.       以財產角度看廢除國家
5.       有可能利用革命手段達到無國家嗎?

說明:
之所以會想要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一直以來都對於國家概念的懷疑,任何反對運動或是革命的對象都是政權或是體制,往往都與「反國家」無關,但國家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從自然狀態轉變到國家,是基於人民對於生命以及財產有可能失去的恐懼,因此願意限縮自己的部分自由來換取公權力的保護。由此可以知道,若是廢除國家,私有制也會跟著瓦解,人們將回到弱肉強食的競爭狀態,能夠恣意掠奪他人財物也不受制裁。
最後要談的是能否利用革命手段達到無國家。革命的簡單定義就是推翻舊政權、建立新政權,或是政體的自我更新,其目的都是為了讓國家往一個更好的方向走,所以無法存在自我滅亡的這個選項。

2.   Constitution + Ideology + Representation(憲法+意識形態+代表)

論題:台灣代議制度之困境
題目:台灣的憲法是否不利於出現代表不同意識形態的代議制度?
大綱:
1.       台灣的代議制度為何?
2.       中華民國憲法第64條和增修條文第4
3.       應該代表選區人民還是主張某種意識形態的支持者?

說明:
提到台灣政黨的時候會發現,台灣的政黨沒有左右派,只有統獨立場的不同。因此不同階級或是主張不同意識形態的公民並沒有被民意代表所代表到,這回到最一開始的一個問題,「代表」究竟是代表誰?區域立委何不分區立委所代表的對象分別是誰?以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64條和增修條文第4

64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由上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憲法在制訂時,代表所代表的群體大多以地區、民族來劃分,而現行的選舉制度也因為選區的劃分,所以代表該選區。但主張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民,應該由誰來代表?不分區立委嗎?台灣的代議制度是否根本不利於此?

3.   Patriotism + Citizenship + Rights(愛國主義+公民身分+權利)

論題:論愛國主義與公民身分的優先順序
題目:當愛國心與公民身分有所衝突時。仍要堅持做對的事嗎?還是有必要之惡?該如何選擇?
大綱:
1.       愛國心為何?
2.       如何具備公民身分?
3.       前兩者在甚麼情況下可能出現互斥與衝突?
說明:
在電影戰略特勤組中,主角身分為美籍穆斯林,因為不滿美國對中東國家的軍事壓迫和干涉,所以成為恐怖分子在美國境內安排核彈。因此我假設他的公民身分是美國公民,而在信仰和族群的效忠對象則是伊斯蘭教,倘若今天美國與伊斯蘭教發生衝突,面對不同身分的矛盾,他應該要做出公民的決定(沒有禍國殃民的任性),或是捍衛信仰,根據自然法(教義),做出正確的事(聖戰),儘管所造成的結果會造成傷亡,那麼對他而言的必要之惡,是一種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