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概念之形成並非一蹴而幾,其在經由希臘城邦時代的萌芽、羅馬時期的發展、中世紀邁向衰敗,其後又在民族國家興起之時因政治權力關係之需要,成為一個普遍而廣泛的身份概念,是以當代公民身份的理解仍須至於國家脈絡下,探討作為一政治行動者,我們是如何被賦予這個身份,而這個身份又指向了何種權利與義務的政治圖像。
- 首先,我們必須先處理公民身份的定義問題,即探討公民身份的範疇為何?
亞里斯多德認為「公民是在城邦中有權參與議事與審判之人」,此定義包含了兩項意義:一、公民作為積極的身份,需參與公共事務;二、公民經由相互統治來達成道德上的統一,此外,往後兩千多年公民身份的界定依財產、身份而有不同,相較於當代,彼時公民身份的界定不僅包含應然面對共同體的責任與義務,亦具備更強的排他性——除了疆界、地域外,是否具備公民身份皆存在差別。
- 再次,公民身份與個人權利的關聯為何,公民權的概念和公民身份是否為全然吻合的?
當社會事務複雜化,國家中個體間的差異,私領域似乎相較於公領域對公民具有較大的吸引力,而在西方對最高權威的認識從君主、 宗教信仰過渡到單一的民族國家,公民身份的意義從積極的共同體責任,亦逐漸朝向一種地位或資格,其目的是用來保障公民的權利,使其能安全地享受私領域的追求,故而一個好的政府便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政府,且公民身份在此代表了一種共和精神,意味著國家的主權(最高的權威)來自全體公民,政府權利需加以限制,然而,相較於古希臘時期的公民身份,參與政治並非是為了自我道德的實現或如盧梭所言「為了在公共活動中得到幸福」,而是適時地節制政府的權力,間接的參與乃當代政治的一大特色。
- 接下來,若義務為與權利相對而生,那公民的義務又有哪些呢?
若古希臘時期對於公民身份的理解是對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或出於自身道德所需負擔的責任 ,則當代對其理解則朝向為了使國家能夠提供足夠服務來保障我們享有的權利,則個體又應該對國家負擔哪些責任。在此我們需達成的共識是:此所指涉的責任乃是作為自由的主體所需負擔的義務,因此個人仍然可以選擇服從或不服從,如除了少數國家透過立法有強制投票之規定,決定是否在投票日行使公民權利仍在個人自由抉擇之範疇。此外,更需進一步探討的是,權利是否總是伴隨著義務,特別是在公民身份(或公民權)的理解之上,學者T. H. Marshall認為公民權的本質在於「保證人人都能作為完整與平等的社會成員而受到對待」(註:其又將公民權拆成:公民、政治、社會三個層面來探討,以下將著重在政治層面),在其理解中,似乎公民身份強調的是個體的一致性,此蘊含濃厚當代對於公民身份普及與對自由平等權利追求的規範性價值,但似乎過度強調個體相較國家的被動性質。
- 最後,我們探討怎麼樣才是一個稱職好公民?在此之中,不僅指涉客觀上衡量公民身份的種種標準,亦透過此一標準檢視其是否有助於當前政治體制之運行,希望有助於增進公民概念在處理當代議題的作用。
承接上述問題,我們在此進一步透過更積極的參與層面來探討公民的義務,學者H. Arendt對於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區分有很大的著墨,在她理解的公領域並非新古典主義論者所言「公共事務為一種有義務忍受的必要之惡」,其同樣能夠滿足個體在私領域的需求且能在參與過程中帶來幸福與快樂;其對公民身份的理解亦非被動的公民權利的賦予,而是一個提供公民相互溝通、說服與協商互動網絡之場域(相對於力量、狡詐、威脅、強迫),且重要的是一個公民的自由真正展現在於實際參與政治,無論是參與政策討論、監督政府的承諾或是公民不服從來面對「共和的危機」。因此,一個公民身份的積極意義似乎便在於個體願意從私領域中脫身,特別是在代議民主的間接性使得我們的幸福無法總是獲得滿足,即便公民權普及,資本主義社會下權力間的不平等仍然存在,政府似乎較常保障那些更具優勢地位的利益。對於此一公民冷漠的擔心亦展現在鄂蘭的以下文字之中:
社會領域的擴張,也代表了一種對公領域與政治行動的貶抑。私領域的私人財產及生命必須性的滿足不再被視為是一種得以進入公領域的基礎,社會領域中的人,他們的政治想像只要求國家保護私人領域,在一種不被政治力侵擾的狀況下得以進行各種幸福的追求。但個人變得只關心自己,然後忽視及蔑視建造一個共同世界的責任。
於是我們需進一步詢問,若公領域與私領域相關,為何個體往往排斥談論政治、參與政治?二、提問
- 若以個人能夠影響政治事務的程度來看待公民身份,在現今台灣符合各公民皆受到平等對待的標準嗎?
- 台灣過去歷史缺乏公民實踐(若以鄂蘭的判準來看待),此對進行公民投票可能產生哪些問題?
- 作為公民的自發性義務如何建立?我們在進行政治抉擇時,會顧慮到其他公民的福祉嗎?
- 如何降低公民處於公領域與私領域間的緊張關係,若僅有在自身利益遭受侵犯才願意“透過投票”參與政治、改變政治(而非平時即對政治人物課責),那我們與專制國家有何區別?
- 受到鼓動而參與政治事務(如集會與遊行),算是承擔公民身份的義務嗎?
三、評論
本週文本尾段作者以貫穿全文主軸之論點來講述公民身份於複雜、高度差異化社會中難以建立的主要原因:階層、種族、宗教、家庭相形之下更為重要。作者認為勞工運動、民權運動、女權運動等不屬於源自於公民身份所激發出的政治激情與對共同體的奉獻,如此著實符合作為持續、普遍而首要的政治行為者的定義,卻不免過於苛刻於上述活動對完整公民權保障(或公民身份的擴張)的貢獻。在加入政治組織或擔任公職以外,目前公民社會已然存在不同的組織形式,這在作者眼中是否都並不符合公民身份作為一種責任的論述?此外,作者提到公民作為政治參與者和統治者,以及公民作為利益接受者,兩者間為相互關聯,則當代對政治冷漠之人是否皆不應獲得國家提供的利益保障,若缺少政治參與管道或存在偏見面對經濟、社會地位較低的公民,以致其無法實際參與政治,則以此來正當化未提供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理據是公平的嗎?(沒有表示意見可能是其無能力表達)。接著是文中提到馬克思區別公民身份作為「具體而實在的體驗」以及「意識形態的幻象」,為過度二元論的做法,是以對作者而言,受煽動之下的政治參與是一實在的對於公民身份的體驗,然這樣喪失自主性的常人,由他人決斷其作為,真能意識到國家的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