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是一個非常政治與社會的詞彙(地域性強)。要理解代表一詞的歷史需要從口頭與交際、政治文化兩個面向來理解。但本章只著重政治代表,實際上代表一詞的指涉很廣。
台灣教育部字典---代表
1 由機關、團體選舉出來或受委託及指派以代替眾人、團體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
2 替代人選。《文明小史》第四三回:「今天大帥本來是要自己出來演說的,因為多說了話怕發喘病,所以特委了這胡道臺做代表。」
3 某一地、事、物的象徵物。如:「大使代表國家,所以他有崇高的社會地位。」
概述「代表」
l 代表的地域性發展:
在德語中,之前有三個字在英語翻譯時通常會被翻成代表。分別是:
Darstellen:
描述、主張、代表
Vertreten:
代理人---私人利益
Reprasentieren:
更加正式的用法---公共與國家利益
而這明顯與英語裡面代表是:代理人、被選舉出的合法代表不太相同。
l 代表一詞的語境演變
Represent這個字一開始完全沒有現在代表的意涵(e.g.用現金付錢)甚至可以用在畫家、藝術家、表演等身上。
「使之在場、出現」,且幾乎完全限於無生命物體
「所指的東西真正在場」
「出庭傳喚」:使自己出場
「使抽象具體化」
「現金支付」
古希臘人雖然有很多可以用現代代表這個概念審視的社會或是公共機構,但他們並沒有相關的詞語或概念。
13、14AD開始,人們跟主教會用耶穌或是使徒的代表。
「教皇或紅衣主教常被說成是代表了耶穌及其門徒」
這裡還沒有委派也不是代裡的意思,是象徵的意思。
中世紀法學家開始把代表用在指集體生活的化身。
「皇帝代表羅馬人行事,代表羅馬人的立場,為羅馬人謀福祉」
作為寓意或是象徵的意涵,用到了地方官員身上:「地方官員代表著整個國家的形象」
在法國,漸漸出現: 「管家是領主的代言人」
談到這裡,代表這一概念即將開始豐富自身的意涵,在開始之前,先幫大家整理一下以前常用的兩種代表用法
1代表可指無生命的物體或象徵人的身分
2人的活動,非代理他人,僅是表現、描繪等意涵
為了很好的理解代表這個概念並進入政治生活,就必須掌握機構的歷史發展
也就是說,要掌握國會思想發展:
從國王或主動召集騎士一起來開會的時候,被視為有利於國王的統治,因為騎士就會開始主動納稅,並回報地方情況等等,騎士也會開始在納稅這件事上加上前提條件。(爭取相關利益)
所以騎士與議員就被視為社會的服務者或代理人,他們的報酬由共同體支付,並且他們從議會回來時會被要求其匯報在議會做的事(權利義務)
英國 托馬斯(在英國做早把代表這個詞用在國會的人),說議會代表整個國家,(因為每個英國人都被認為在議會中佔有一席之地……而且國會的贊同被看作每個人的贊同),議會做為一個整體,代表整個王國。但沒把代表這個詞用到個別議員身上
17AD代表正式成為政治用語,因政治因素(在英國內戰前),代表首次被應用在群體的議會,或被應用於整體的公眾。
l 重要的1651年
1651年對於代表在政治理論中的發展中非常重要,我們可以把焦點擺在兩個位置:一個關於代表的用法以及霍布斯的利維坦。
首先我們來看關於代表的用法:「基本權利是人民生來就有的,而現在卻要從人民的替代者或是代表們在特定的國會那裡獲得」這種用法最後淘汰了其他用法。
1651利維坦第一次從政治理論上來考察代表:代表使某人通過其他人賦予的權力來做事,於是某人的行動受制於他所代表的人,並且他的行為就好像是他代表人自己的行為。這種概念將個人融合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即他們所有的人。
l 代表現代的意義:
「某人作為他人代理人」
l 代表的爭點
代表的爭點有三個個。分別是代表普通用法與定義用法、獨立委任的問題以及代表與民主的兩難。
l 代表的普通用法與定義用法
代表的普通用法其含義為: 代表有某些義務或標準的含意。對代表可以做的事,該如何行動有了限制。
而代表的定義用法則是:代表者被授予新的權利或權力,被代表者只能獲得新的義務。(君主不會因為沒有做代表人期望的事情而招致批評)
不過其實霍布斯自己也常常用普通用法來使用代表。
l 代表的獨立委任問題
這個部分其實只是更加凸顯上面的定義與普通用法的差異:代表到底是要聽選民的想法去做事,還是代表可以做自己認為對的事?
這裡我們首先可以參考柏克的主要論述:
選民選出來的人代表國家,而不是各種不同利益的個人。
且利益是客觀的(國家真正的重大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用徵求選民同意,只要忠於選民的利益。
而個體代表(美國)的概念澤是在反對這種國家代表的概念。認為這些代表是個體表,且利益是主觀的,想要打破固定客觀利益,並且把利益區分的很細。在所有相對來說更大更客觀利益的是公共(眾)利益。
l 代表與民主的兩難
代表與民主的兩難在於間接民主的實施必定會讓代表對於社會的效果產生兩種負面影響。
1如果代表是個體代表,代表私人利益,那麼就會成為私人利益的代理人,反而讓公共的概念倒退
2如果代表當選後做自己認為對的事,那麼代表就變成週期性被選舉出來剝奪大眾自由的掠奪者。從政再度變成少數人的特權,民眾唯一保留的是革命的權力。
l 提問
一、權利與代表之間的衝突該如何解決?
記得上週老師在談到權利時,說了一句話:「都在談權利了你還在說多數」
如果說代表的普通用法隱含了對於代表的一些限制,而這個限制是來自於多數人,那麼少數人該如何透過代表來爭取其權利?或是這種「多數」跟「少數」的衝突無法被解決?少數人需要透過其他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代表。
二、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聯是什麼?
從上述代表的三個爭點其實不難看出,基本上就是能不能夠鞏固公共(國家)利益、代表是代表私人利益還是國家利益?以及多數參政的問題。
我認為,要解決這些爭議實質上必須先釐清公共(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如果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係是簡單加總,那根本不會有代表應該要代表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問題,因為即便代表是為私人利益服務,只要把這些代表的意見過機制加總,就是國家利益。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釐清國家利益跟私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三、政治概念的實踐與發展可能脫離菁英政治嗎?
從代表這個概念的理論當中可以發現,柏克認為利益是客觀的,而「客觀的利益」其實有點類似真理越辯越明,所以需要一群菁英來找客觀的利益。
而菁英政治的現象其實不只在代表的概念中出現過,包括憲法當中制憲的往往是政治菁英、以及財產制度的保證等等。
所以在政治概念的實踐與發展當中,我們必須依靠菁英政治嗎?又如果是,那麼政治又回歸到少數人手上,回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嗎?
四、哪個政治體制想要保障自由
從代表與民主的兩難中,可以發現如果代表者只做自己認為對的事,那麼代表就變成週期性被選舉出來剝奪大眾自由的掠奪者。但這讓我想起老師之前在談民主在美國的時候,提到了民主想要保障的是平等而非自由。那有哪個政治體制想要保障自由的嗎?又如果現在多數國家都採取民主體制,這還會是一個問題跟弊害嗎?
